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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川市物業管理條例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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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的銀川市物業管理條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物業管理條列全文,歡迎閱讀!

銀川市物業管理條例201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物業管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銀川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業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權人。

本條例所稱物業使用人是指業主以外的實際使用物業的人。

第四條銀川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銀川市物業管理辦公室受銀川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委託具體負責興慶區、金鳳區、西夏區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永寧縣、賀蘭縣、靈武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政府應當鼓勵、引導和支援物業管理向社會化、市場化、專業化方向發展,提高城市物業管理水平。

  第二章 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第六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裝置、建築物規模、社群建設等因素,並遵循相對集中、便於管理的原則。

第七條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交付的專有部分建築面積達到建築總面積50%以上,或首次交付之日起滿兩年且交付的專有部分建築面積達到建築總面積30%以上時,建設單位或出售單位應當組織業主召開首次業主大會。

首次業主大會的費用由物業建設單位或出售單位承擔。

第八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大會決定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上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業主可以委託代理人蔘加業主大會會議,但應當出具書面委託書,明確所委託的許可權。

業主大會的決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九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經20%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第十一條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同時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記錄。

第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成員人數由業主大會決定,一般為5人以上單數。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自覺履行業主義務、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但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工作的業主、配偶以及直系親屬,不應作為業主委員會成員。

業主委員會任期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確定,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業主委員會成員在任期內業主資格終止的,其委員資格自行終止,業主委員會應根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及時增補委員。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可以由業主推薦或自薦產生。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選產生。

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出新一屆業主委員會之日起10日內,前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其保管的有關憑證、檔案等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的財物,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並完成交接工作。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屆內終止的,應當在終止之日起5日內向本屆業主委員會移交由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及財物。

第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除履行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職責外,還可以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訂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收益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方案;

(二)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代表全體業主參加因物業管理活動發生的訴訟。

第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之後,應當及時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並在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業主委員會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重新備案和公示。

第十四條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由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簽字同意。

第十五條 管理規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物業的名稱、地點、面積及戶數;

(二)業主委員會組織機構;

(三)業主使用其物業和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場所及共用設施的權利;

(四)業主參與物業管理的權利;

(五)業主對業主委員會及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的監督權;

(六)物業各項維修、養護和管理費用的交納、使用、監管;

(七)業主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應遵守的行為準則及通過適當途徑向業主委員會提供聯絡地址、通訊方式的義務;

(八)違反管理規約的責任。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管理規約經業主大會通過後,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並在15日內向物業所在地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管理規約修訂後,應依照前款規定重新備案和公示。

第十六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委員任期等事項作出約定。

第十七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或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並通告全體業主。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共同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環境衛生等工作。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援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在物業管理職責範圍內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居民委員會,並認真聽取居民委員會的建議。

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的經費由全體業主承擔,費用的籌集方式、業主委員會工作人員津貼或薪酬標準等由業主大會決定。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使用情況應當定期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接受業主的質詢。

第二十條 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由業主與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及管理規約。

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和管理規約的規定,有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章 物業服務企業

第二十一條 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並取得相應的物業服務企業資質。

從事物業服務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享有以下權利:

(一)按照物業管理的技術標準、行業規範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供專業化的物業服務;

(二)收取物業服務費或物業服務酬金;

(三)選擇專業性服務企業承擔專項經營服務業務;

(四)制止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管理規約和物業管理規章制度的行為;

(五)享有經營自主權,按經營範圍開展經營活動;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提供物業服務;

(二)接受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收費專案和標準以及向業主提供專項服務的收費專案和標準;

(四)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物業服務合同履行情況;

(五)接受物業所在地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六)協助有關部門制止違法、違規行為,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七)在物業服務活動中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企業管理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加強對員工的管理和培訓,提高物業服務水平。

第二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設施的用途。

  第四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二十六條 物業建設單位或出售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選聘物業服務企業進行前期物業管理。

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進行前期物業管理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可以約定期限,但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建設單位應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簽訂後15日內向物業所在地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鼓勵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投標人少於3個或者住宅規模小於2萬平方米的,經物業所在地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可以採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管理招投標具體管理辦法由銀川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招標人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時限完成物業管理招投標工作:

(一)新建現售商品房專案應當在現售前30日完成;

(二)預售商品房專案應當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業專案應當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臨時管理規約應作為物業買賣合同的附件並報物業所在地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製作管理規約示範文字。

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臨時管理規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內容向物業買受人明示,並予以說明。

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承諾。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物業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計費起始時間及計費方式等內容,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約定應當一致。

第三十條 物業交付使用前發生的前期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物業交付使用後至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和物業買受人按物業買賣合同中的約定承擔,約定由物業買受人交納的,建設單位負連帶交納責任;物業買賣合同中未約定的,由建設單位承擔。

前款所稱的交付使用,是指物業通過竣工驗收,住宅物業符合《銀川市新建住宅配套設施交付使用管理規定》要求,建設單位向業主送達交付使用通知之日起滿30日後。

第三十一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下列配套設施裝置歸全體業主所有:

(一)物業管理用房、門衛房、值班房、非機動車車庫(棚)、監控室等共用設施裝置機房,以及其他為物業管理區域服務的公共用房;

(二)共用的架空層、走廊、通道、樓梯間、電梯間以及屋面、外牆的附屬空間;

(三)物業管理區域內除城鎮公共道路以外的其他道路,除城鎮公共綠地或者依法屬於個人以外的其他綠地,非經營性的共用文體設施;

(四)建設單位以物業買賣合同或者其他書面形式承諾歸全體業主所有的配套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

(五)其他依法歸全體業主所有的設施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