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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銅陵市物業管理條例

物業管理師 閱讀(3.11W)

銅陵市物業管理條例,自2007年1月1日施行。小編下面為大家整理了銅陵市物業管理條例的具體內容,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2017銅陵市物業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與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與其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物業管理工作。縣、區人x政府應確定專門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工作。

市有關部門應履行各自職責,積極配合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各級政府應當扶持物業管理行業逐步建立專業化、社會化和市場化的物業管理機制,提高物業管理水平。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x政府應協助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管理活動進行監督,協調物業管理與社群建設之間的關係。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應當依照各自職責,互相支援和配合,做好社群管理、社群服務與物業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和使用制度。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實行業主繳存、專戶儲存、按棟建帳、核算到戶、專款專用,以確保資金的使用安全。

  第二章 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按照規定享有權利和履行職義務。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制定業主行為規則,規範業主行為。

第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

  第三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八條 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業主臨時公約,對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作出約定。

建設單位制定的業主臨時公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業主臨時公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並予以說明。

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業主臨時公約予以書面承諾。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投標人少於3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採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

第十二條 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處置。

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驗收。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裝置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裝置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檔案;

(四)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上述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十四條 在規劃、設計房地產專案時,應當統籌規劃、合理佈局共用配套設施和物業服務設施,並按照不低於物業總建築面積的3‰配置物業管理用房,最低不少於60平方米。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第四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十六條 從事物業管理的企業應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和相應的資質。從事物業管理的人員應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第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內容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和本辦法第13條第1款規定的資料交還給業主委員會。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管理企業之間應當做好交接工作。

物業管理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物業管理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與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驗收手續,業主委員會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移交本辦法第13條第1款規定的資料。

第十九條 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於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託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併委託給他人。

第二十一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的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參照價格管理部門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相關指導性標準,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第二十二條 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託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專案,服務費用由雙方約定。

第二十三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終端使用者收取費用。

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託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二十四條 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出現違反有關治安、環保、市容環境衛生、裝飾裝修等行為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制止,並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有關管理部門接報後,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