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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建築管理條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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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建築管理條例,根據2012年11月29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條例全文:

重慶市建築管理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規範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保護建築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建築工程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活動,實施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建築活動,是指建築工程、土木工程、線路管道和裝置安裝工程、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和大型維修活動,以及相關的建築構配件和預拌混凝土生產等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對建築活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建築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區縣(自治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管理許可權,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本市有關專業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協助同級建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專業的建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建築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認真履行職責,公正廉潔,秉公執法,不得參與對公正執行公務有影響的活動,不得違反規定收取費用。

任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都不得違反規定利用職權參與建築活動,謀取私利。

第五條 建築活動應當堅持保證質量、保證安全、提高效益、公平競爭的原則。

建築活動各方當事人應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禁止分割、封鎖、壟斷建築市場,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建築業是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建築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促進其健康有序地發展。

政府支援建築科學技術研究,鼓勵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結構、新型建築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

對在建築活動中和建築科學技術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當事人,由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或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和資質管理

第七條 實行建築工程施工報建和施工許可證制度:

(一)建築工程立項後,建設單位應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其他有關的批准檔案,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報建備案手續;

(二)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和申請開工。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第八條 申請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和申請開工,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已經辦理建設用地批准手續;

(三)已經取得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納入投資計劃的,已經列入年度計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五)已經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六)已經取得抗震審查合格通知書;

(七)已經取得建築工程消防稽核意見書;

(八)需要拆遷的,已經辦理拆遷手續;

(九)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其他技術資料;

(十)已經按規定辦理招標手續,確定了施工企業並已簽訂合同;

(十一)已經辦理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手續;

(十二)已經按規定繳納前期工程有關稅費;

(十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頒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原發證部門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十條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六個月以上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原發證部門報告,並按照規定做好建築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築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原發證部門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原發證部門應當核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十一條 實行建築活動當事人資質審查制度。

從事建築活動的下列企事業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等級,經國家有關部門或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後,依法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

(一)建築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二)建築企業(包括房屋等土木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裝置安裝工程,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大型維修工程,以及相關的建築構配件和預拌混凝土生產等企業);

(三)工程建設監理、代理、造價諮詢等建築中介服務機構;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單位。

第十二條 從事建築活動的下列人員,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註冊並頒發執業資質證書:

(一)註冊建築師;

(二)註冊結構工程師;

(三)註冊監理工程師;

(四)註冊造價工程師;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註冊的其他人員。

建築企業的技術管理人員、技術工人應接受專業培訓,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資格認定,按規定統一核發相應的崗位證書。

第十三條 從事建築活動的當事人必須在資質證書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並接受頒證部門的資質審查。

從事建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合併、分立、解散等,須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向頒證部門辦理變更或登出手續。

第十四條 市外、境外從事建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活動,應持相應資質證書和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有關證件,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並持營業執照向本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本市從事建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到市外、境外從事建築活動,由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必需的有關手續。

第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核發和管理資質證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轉讓、出借本條例規定的資質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