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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城市建設拆遷安置新社群住宅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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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構建和諧社會,由政府主導,通過分期分批建設城市建設拆遷安置新社群住宅,以優惠的價格,向在城市建設和改造專案中,已依法實施拆遷貨幣補償後仍無經濟能力購買普通商品房的中低收入和雙特困被拆遷家庭,符合條件的,根據房源情況,可以安排購買或租用一套新社群住宅,從而使其成為城市建設發展的受惠者,支援配合城市建設和改造專案工程的順利進行。參照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和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廣州市城市建設拆遷安置新社群住宅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新社群住宅是指在城市市政等基礎設施和公益性建設、危破房改造、政府儲備用地專案和部分列入政府組織的城中村改造專案(以下簡稱城市建設和改造專案)中,對被拆除的房屋進行貨幣補償後,由政府主導建設,提供給屬於中低收入的被拆遷居民和農民家庭以優惠價格購買、租賃的住房。

第三條 廣州市城市新社群住宅建設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對新社群住宅建設規劃、建設規模、計劃、資金使用以及相關政策制定、調整等重大事項進行審議、決策、協調、指導和監督。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日常事務由市住宅建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住建辦”)承擔。

市住建辦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新社群建設實行專案法人負責制,由市住建辦作為專案法人依法、依程式組織實施,採用社會化、專業化的模式實施建設工程專案管理,並負責新社群住宅售、租工作。

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 新社群規劃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的相關規定,設計合理,配套齊全。新社群住宅來源於政府投資建設的存量公有住房和由政府投資組織分步建設的住宅。

第五條 新社群住宅的建設比照經濟適用住房的優惠政策,免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配套設施建設費,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徵收。

第六條 新社群住宅建設資金可以通過墊支或動用下列資金籌集:

(一)市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城市廉租房建設補充資金餘額;

(二)單位住房基金增值收益餘額;

(三)市國土房管局管理的代管房拆遷補償款;

(四)市住建辦歷年出售經濟適用住房收入;

(五)新社群住宅、商鋪的銷售、租金收入;

(六)全市直屬機關、事業單位清理的存量用房(除住宅用房及專門規定用途之外)的處置收入。

第七條 新社群住宅的戶型設計應當貫徹以中等戶型為主,適當兼顧大小戶型的原則,具備獨立廚廁,戶型建築面積(含公攤面積)最低不低於40平方米,最高不超過140平方米。具體的戶型面積由市住建辦報請領導小組批准後公佈。

第八條 購買、租賃新社群住宅實行申請、審批和公示制度。

第九條 在城市建設和改造專案中,被拆除的房屋是產權人及其配偶的唯一自有產權住宅,被拆除房屋的產權人是中低收入家庭且已得到貨幣補償,但經濟仍有困難的,根據房源情況,可以申請購買一套新社群住宅。

被拆除的是農民房屋的,還應當符合國家農村村民建設用地有關“一戶一宅”等管理規定。

第十條 在城市建設和改造專案中,被拆除住宅房屋的合法承租人是中低收入家庭,經濟有困難且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根據房源情況,可以申請購買一套新社群住宅:

(一)在該被拆除房屋列入拆遷範圍之前(以拆遷公告為準),已與房屋產權人簽訂經登記備案的《廣州市房地產租賃合同》的;

(二)承租人及其配偶沒有自有產權住宅;

依法規劃 科學規劃

(三)具有廣州市戶口。

第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第九條或第十條規定的條件,且確無能力購買新社群住宅的被拆除房屋的產權人或合法承租人,根據房源情況,可以申請租賃一套新社群住宅。

被拆除房屋家庭屬於雙特困戶的,按照《關於印發廣州市解決城鎮雙特困戶住房實施方案的通知》(穗府辦[2004]60號)中的實物配租方法承租新社群住宅。不願承租新社群住宅的,可以申請租賃住房補貼,自行到市場上承租住房。

第十二條 符合本方案規定的中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上年度市統計部門公佈的全市人均收入水平的家庭。

第十三條 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的產權人、承租人,購買或者承租的新社群住宅以一套為限。

第十四條 被拆除房屋的產權人或被拆除房屋的合法承租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可以向市住建辦提出購買或租賃新社群住宅的書面申請,並提供以下真實有效的資料:

(一)《購買(租賃)城市新社群住宅資格稽核表》;

(二)申請人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影印件;

(三)經拆遷管理部門備案的《廣州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或《廣州市城市房屋拆遷安置協議書》、經租賃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廣州市房地產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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