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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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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3年7月29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

20xx年8月23日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非煤礦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監督,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依法批准的礦區範圍內,以外包工程的方式從事金屬非金屬礦山的勘探、建設、生產、閉坑等工程施工作業活動,以及石油天然氣的勘探、開發、儲運等工程與技術服務活動的安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從事非煤礦山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安裝,以及露天採礦場礦區範圍以外地面交通建設的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監督,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以下簡稱外包工程)的安全生產,由發包單位負主體責任,承包單位對其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責。

外包工程有多個承包單位的,發包單位應當對多個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統一協調、管理。

第四條 承擔外包工程的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技術服務機構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履行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 非煤礦山企業應當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產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提升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二章 發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職責

第六條 發包單位應當依法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外包工程的安全生產實施管理和監督。

發包單位不得擅自壓縮外包工程合同約定的工期,不得違章指揮或者強令承包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冒險作業。

發包單位應當依法取得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七條 發包單位應當審查承包單位的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相應資質,不得將外包工程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

承包單位的專案部承擔施工作業的,發包單位除審查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相應資質外,還應當審查專案部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工程技術人員、主要裝置設施、安全教育培訓和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等情況。

承擔施工作業的專案部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發包單位不得向該承包單位發包工程。

第八條 發包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安全投入保障;

(二)安全設施和施工條件;

(三)隱患排查與治理;

(四)安全教育與培訓;

(五)事故應急救援;

(六)安全檢查與考評;

(七)違約責任。

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文字格式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另行制定。

第九條 發包單位是外包工程安全投入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向承包單位提供保障施工作業安全所需的資金,明確安全投入專案和金額,並監督承包單位落實到位。

對合同約定以外發生的隱患排查治理和地下礦山通風、支護、防治水等所需的費用,發包單位應當提供合同價款以外的資金,保障安全生產需要。

第十條 石油天然氣總髮包單位、分項發包單位以及金屬非金屬礦山總髮包單位,應當每半年對其承包單位的施工資質、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和履行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資訊報告義務等情況進行一次檢查;發現承包單位存在安全生產問題的,應當督促其立即整改。

第十一條 金屬非金屬礦山分項發包單位,應當將承包單位及其專案部納入本單位的安全管理體系,實行統一管理,重點加強對地下礦山領導帶班下井、地下礦山從業人員出入井統計、特種作業人員、民用爆炸物品、隱患排查與治理、職業病防護等管理,並對外包工程的作業現場實施全過程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金屬非金屬礦山總髮包單位對地下礦山一個生產系統進行分項發包的,承包單位原則上不得超過3家,避免相互影響生產、作業安全。

前款規定的發包單位在地下礦山正常生產期間,不得將主通風、主提升、供排水、供配電、主供風系統及其裝置設施的執行管理進行分項發包。

第十三條 發包單位應當向承包單位進行外包工程的技術交底,按照合同約定向承包單位提供與外包工程安全生產相關的勘察、設計、風險評價、檢測檢驗和應急救援等資料,並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條 發包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生產考核機制,對承包單位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考核。

第十五條 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編制本單位事故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外包工程實行總髮包的,發包單位應當督促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外包工程事故應急預案;實行分項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承包單位編制的外包工程現場應急處置方案納入本單位應急預案體系,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十六條 發包單位在接到外包工程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啟動相關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並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立即如實地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外包工程發生事故的,其事故資料納入發包單位的統計範圍。

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根據事故調查報告及其批覆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

第三章 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七條 承包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約定,組織施工作業,確保安全生產。

承包單位有權拒絕發包單位的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第十八條 外包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分項承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項承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外包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其外包工程的主體部分應當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禁止承包單位轉包其承攬的外包工程。禁止分項承包單位將其承攬的外包工程再次分包。

第十九條 承包單位應當依法取得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相應等級的施工資質,並在其資質範圍內承包工程。

承包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和閉坑工程的資質等級,應當符合《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的規定。

承包金屬非金屬礦山生產、作業工程的資質等級,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總承包大型地下礦山工程和深凹露天、高陡邊坡及地質條件複雜的大型露天礦山工程的.,具備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以上(含本級,下同)施工資質;

(二)總承包中型、小型地下礦山工程的,具備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以上施工資質;

(三)總承包其他露天礦山工程和分項承包金屬非金屬礦山工程的,具備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或者相關的專業承包資質,具體規定由省級人民的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承包尾礦庫外包工程的資質,應當符合《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承包金屬非金屬礦山地質勘探工程的資質等級,應當符合《金屬與非金屬礦產資源地質勘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承包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工程的資質等級,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管理許可權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