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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島市物業管理條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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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島市物業管理條例,即秦皇島市物業管理實施辦法,2005年1月5日印發 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下面是秦皇島市物業管理實施辦法的全文:

秦皇島市物業管理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物業管理,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物業,是指各類房屋及與之相配套的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

本實施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第四條 物業管理實行社會化、市場化、專業化管理服務與業主自治相結合的體制。住宅物業管理實行選聘制,辦公樓、商業大廈、廠房等非住宅物業管理實行選聘或委託制。

第五條 市房產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負責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各縣(區)建設局(房產局)是本轄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簡稱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物業管理的實施細則;

(二)負責新建專案物業管理方案的備案;

(三)負責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質管理;

(四)指導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工作,對物業管理企業經營服務活動和資金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五)組織、指導物業管理從業人員培訓;

(六)代管市區住宅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專項維修資金;

(七)負責指導物業管理企業的考評工作。

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轄區推行物業管理的方案和落實措施,抓好物業管理工作;

(二)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區域和等級的劃分;

(三)指導成立業主大會,協調相關部門之間的工作關係;

(四)接受並處理業主、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投訴。

第六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的新建住宅小區應當實行物業管理,老舊小區和其他物業應逐步創造條件實行物業管理。

第七條 住宅小區實行物業管理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專項維修資金建立;

(二)有規定面積的物業管理辦公用房和經營性用房;

(三)物業及相關工程驗收合格並交付使用;

(四)涉及後續管理所需的各種手續齊全。

  第二章 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八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物業的承租人和實際使用物業的其他人為使用人。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