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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企業的發展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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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民營企業的概念在經濟學界有不同的看法。一種看法是民營企業是民間私人投資、民間私人經營、民間私人享受投資收益、民間私人承擔經營風險的法人經濟實體。另一種看法是指相對國營而言的企業,其按照其實行的所有制形式不同,可分為國有民營和私有民營兩種型別。

民營企業的發展趨勢

民營企業的概念在經濟學界有不同的看法。一種看法是民營企業是民間私人投資、民間私人經營、民間私人享受投資收益、民間私人承擔經營風險的法人經濟實體。另一種看法是指相對國營而言的企業,其按照其實行的所有制形式不同,可分為國有民營和私有民營兩種型別。實行國有民營企業的產權歸國家所有,租賃者按市場經濟的要求自籌資金、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私有民營是指個體企業和私營企業。

  民營企業的現狀

經過20多年的改革和發展,民營經濟克服了基礎薄弱和先天不足等劣勢,已成為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已成為國民經濟中最為活躍的經濟增長點。客觀地說,民營企業的發展正從發展初期向發展中期轉變,向著更合理、更科學的方向發展。從我國民營企業的形成來看,目前主要有如下幾種形式:

一、是從個體戶起家,逐漸積累發展起來,或直接由家庭成員投資興辦的家族式企業;

二、是朋友、同事參股合資開辦的合夥企業;

三、是國營或集體企業通過買斷轉型的企業等。

其共同的特點是企業的所有權歸一個或少數投資者所有,其企業股份不斷分散化、社會化。因此,民營企業從總體上看,雖然有其市場化程度高、經營靈活、社會負擔輕等優勢,但中國民營企業在發展上,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問題。

  民營企業的發展環境

  1、發展環境有待進一步改善

人們對民營企業的認識仍然存在著一些影響其發展的情況,如民營企業在融資等方面較之非民營企業存在著更多的障礙,尚未取得與國有企業一樣的待遇,融資在一定程度上成了民營企業發展壯大的“瓶頸”。一些部門在履行其職能時,還存在著不能一視同仁的情況,“兩張臉”和“兩個標準”的情況依然存在;在服務收費、子女入學等方面往往被提高收費標準,得到特別“關照”。這些情況的存在,使得一些民營企業的行為短期化,投資願望嚴重弱化。

  2、管理水平低下

我國目前的許多民營企業都選擇了家長式管理模式,管理體制主要表現為“家族”和“親緣化”特徵,實行集權化領導、專制式決策,經營者既是資產所有者,也是資產經營者。當企業具備一定規模,家長式管理由於決策層和執行層界限模糊,缺乏“糾偏”機制。民營企業家的侷限性、隨意性往往易導致企業經營決策失誤。

  3、人才機制不靈活

大多數民營企業家都非常重視人力資源,但現實條件下大多數民營企業卻面臨著嚴重的人才危機和信任危機,其根本原因就在於企業家落後的“資本僱傭勞動力”觀念,認為員工和企業的關係只是勞動力的僱傭關係,很多民營企業家認為只要有高薪,市場上多的是優秀人才,而沒有從思想意識上真正重視過人才和他們的人格尊嚴。加之民營企業任人唯親的用人方式,使優秀人才難以真正融人民營企業,因此,他們通常持打工心態,只關心眼前利益,對企業沒有認同感和長期紮根的觀念。

  4、企業生命週期過短

據統計,我國民營企業的平均壽命只有2.9年。北京中關村“電子一條街”5000家民營企業,生存時間超過5年的只有430家.其餘91.4%的企業已煙消雲散,生存期超過8年的企業僅佔總數的3%左右。

  5、決策盲目,風險經營

民營企業的發展初期.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政府的支援和幫助,這在一個曾經長期以公有制為基礎的計劃經濟一統天下的社會經濟生活中是非常正常的,但卻使一部分成功的經營者因此而淡化了風險意識。四面出擊,盲目的多元化經營,過分的自信導致無法正確地評價自己,也無法正確地評價企業的成功。成功的經歷強化了個人英雄主義色彩,也導致了決策的經驗主義。

  6、裝置科技含量低,技術改造的相對滯後,導致企業發展後勁不足

民營企業大多為勞動密集型生產企業,這種生產模式註定了企業不可能擁有高科技含量的生產裝置和先進的生產技術。與此同時,民營企業由於其先天的原因,較低的員工素質也制約了企業技術更新的速度。

  企業法律顧問職責內容

一、協助企業領導人正確執行國家法律、法規,依法對企業重大經營決策提出法律意見;

二、參與起草、稽核企業重要的規章制度;

三、參與企業對外合同的談判和起草工作,參加合同評審並提出法律意見;

四、參加企業的合併、分立、破產、投資、租賃、資產轉讓、招投標及改制等涉及企業權益的重要經濟活動,處理有關法律事務;

五、接受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委託、代理企業的訴訟和非訴訟活動;

六、開展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法律諮詢和法律服務;

七、對企業工商登記以及商標、專利、商業祕密保護等事務提供法律服務;

八、負責日常公證、鑑證等非訴訟法律事務聯絡、協調管理工作,負責企業外聘律師的選擇、聯絡及相關工作;

九、配合企業有關部門對職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十、應由法律事務部門承辦的其他法律事務。

  企業法律顧問具體要求

  一、服務、參謀功能

對企業生產經營決策和重大經濟活動過程中涉及的法律問題,提供法律諮詢,出具法律意見書。對企業面臨的糾紛,進行法律論證,提出解決方案。參與對相關糾紛的調解,或代表企業進行訴訟。

應當做好:瞭解決策事項的有關背景;瞭解有關當事人的資信情況;熟悉有關的`法律法規;協調好企業有關業務部門的關係;為經營決策提供正確完整的法律意見和方案。

法律意見和方案的主要內容:決策議題涉及的有關法律法規;決策方案適用的法律依據;決策議題涉及的各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各主體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是否公平,企業得獎是否有法律保障;決策事項涉及的法律檔案是否合法、嚴密、完備、準確及修改意見;對決策事項涉及法律問題的答覆;實現決策目標在法律上的具體方案和意見。

法律意見書的要求:明確提出問題,透徹分析問題,系統論述方案,清楚表明建議,形式規範、文字嚴謹。法律意見稽核表:直接針對決策事項中的具體問題出具的法律檔案。

  二、管理控制和風險預防功能

1、合同管理:統一歸口管理與分類專項管理相結合;合同管理人員資格制度;合同授權委託制度;合同審查制度;合同會籤和審批制度;合同專用章管理制度;合同監督檢查制度;合同糾紛調處制度;合同臺帳及統計報表制度;合同歸檔制度;合同管理考核與獎懲制度。

2、審查合同:合法性審查(主體,代理人資格,合同形式,內容,訂立手續)、真實性審查(是否有欺詐,重大誤解)、公平性審查(是否顯失公平)、周密性審查(是否完備、嚴密、準確、規範)。避免簽訂無效合同,避免出現重大內容瑕疵。儘量爭取合同起草權。

3、建立法律風險防範體系(事前防範為主,事中化解和事後補救為輔):通過接受法律諮詢、代理訴訟等法律服務,發現、識別、整理分析並發現法律風險,制定、實施相應的應對措施,監控和處理生產經營過程中的法律風險,使法律風險被控制在企業所能接受的範圍內,實現企業承擔的法律風險與經營收益的優化和平衡。也就是說要使企業在法律風險最低的前提下,追求收益最大化;或在收益一定的前提下,追求法律風險的最小化。

4、預防法律風險: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幫助企業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規範企業管理行為,做到依法治企。根據法律風險源,制定出相應的風險防範措施。通過法制宣傳教育,灌輸法律風險防範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