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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招聘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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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推進我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完善雙向選擇,擇優上崗的用人制度,逐步建立有效的人才競爭機制,提高教職工素質和辦學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人事部、教育部《關於深化中國小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方案。

教師招聘實施方案

二、本意見適用於呼中一小內部各崗位及教師的聘任。

三、聘任程式:

1、校長由教育局聘任並下發聘書。

2、校長根據本校的工作需要,聘任領導班子成員:副校長,教導主任,總務主任,副教導主任。

3、校長在領導班子研究的基礎上聘任班主任及任課教師,校長下發聘書,聘期一年。

4、學校按《崗位工作量核定參照表》和編制總數設定各工作崗位,向全體教師公佈。

5、按照雙向選擇的原則,從高年級到低年級的順序進行競聘,教師可根據學校提供的崗位及空崗情況填寫競聘意向表,每位教師在每個年級的每次競聘時只能填寫一個崗位志願。在同一年級第一輪競崗後有空崗的,可在競聘二次。若二次競聘後仍然空崗的,有聘任委員會投票選出該崗位合適人選,被選定人不願上崗者,視為棄權,不能在參加其他崗位的競聘。在高一年級未競得崗位的同志,可在下一年級空缺的崗位中競聘(即在不

同年級未獲聘的教師,可多次參加競聘,但在每個年級的每次競聘中只能填寫一個志願,否則無效)。根據競聘結果由校長向獲聘教師下發聘書,聘期一年。

6、學校專門成立以全體領導成員組成全員聘任工作委員會,依據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競聘者是否獲崗。

7、學校聘任工作委員會根據教師的具體業績表現,工作態度,政治思想表現,學歷,專業等情況,以現場投票的方式決定每個崗位的獲聘人員(聘任工作委員會成員需競崗時,當事人在投票時需迴避),當場向全體教師公佈,做到公平、公正、公開。

四、學校領導班子成員中副主任級擔課必須達到學校規定的滿工作量,主任擔課不準低於學校擬定的滿工作量的50%。

五、有下列情況的人員,學校按有關檔案規定報教育局批准後予以辭退。

1、因工作需要調整不服從組織安排的。

2、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

3、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造成損失;損害單位經濟利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4、無理取鬧,打架鬥毆,恐嚇威脅單位領導,嚴重影響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5、貪汙、盜竊、賭博、營私舞弊,情節嚴重但又不夠刑事處分的。

6、違反操作規程或工作規定,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嚴重損失的。

7、嚴重違背教師的職業道德,經教育仍無轉變或造成惡劣影響,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8、犯有嚴重錯誤,不宜繼續在本單位工作的。

六、教職工要正確對待並支援校長做好教職工崗位聘任工作,教職工在聘任工作中無理取鬧、誣陷報復的,學校查證核實後報教育局進行嚴肅處理。

七、本方案未盡事宜,解釋歸聘任工作委員會,有爭議的問題以聘任工作委員會集體意見為準。

教師聘任工作委員會名單 陳國付 於慶芬 李桂榮 王鳳玲 宋玉鳳 劉春媚 嚴志剛 孫曉麗 李曉佳 尹小哲

教師招聘實施方案 [篇2]

一、實施目的

落實科教興校、人才強校戰略,規範教師招聘行為,建立科學、規範、公正的用人機制,進一步完善教師隊伍結構,提高我校教師隊伍的學歷層次和綜合素質,打造師德高尚、業務精湛的師資隊伍。

二、招聘原則

(一)堅持編制管理、科學設崗原則。科學、合理地設定崗位,在教育局核定的專任教師編制數內製定空缺教師崗位的招聘計劃。

(二)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公開招聘教師崗位,實行凡進必考、雙向選擇、擇優聘用的競聘上崗機制。

三、適用範圍

本辦法也適用本校教輔崗位人員、工勤技能人員的招聘。

四、招聘物件

本辦法規定的招聘物件主要指有本市戶籍的應屆師範類高校畢業生、本市在編在崗教師。

五、招聘條件

(一)應屆高校畢業生的基本條件

1、招聘的應屆畢業生必須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學士及以上學位,普通話和計算機水平達到規定要求,品學兼優、身心健康,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或具備申請教師資格證書的必備條件(在見習期內必須取得教師資格證書,如未能取得,不得轉正)。

2、本市戶籍非師範類畢業生必須是“211工程”院校(在見習期內必須取得教師資格證書,如未能取得,不得轉正)。

(二)本市及其他在編在崗教師招聘條件

熱愛教育工作,師德高尚,身心健康,教育教學工作成績突出,年齡男45週歲女40週歲以下,第一學歷一般為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具有中級及以上教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高階教師或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骨幹教師優先;符合隨配偶調入上海的相應條件,熱愛教育工作,師德高尚,身心健康,教育教學工作成績突出,年齡男45週歲女40週歲以下,第一學歷為本科及以上學歷,具有高階教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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