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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工作人員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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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

招聘工作人員實施方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行為,保證選人用人質量,提高人員素質,依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人事部第6號令),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適用本辦法。參照公務員進行管理和轉製為企業的事業單位人員招聘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主要指在市、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准的崗位結構比例範圍內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工勤技能人員。除政策性安置人員、急需引進的高層次緊缺人才、按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上級任命及涉密崗位等確需使用其他方法選拔任用人員外,都要實行公開招聘。

第四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應堅持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是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綜合管理;市直屬事業單位人事部門和市屬各部門人事部門具體負責本單位及所屬事業單位的公開招聘工作;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區縣所屬事業單位的公開招聘工作。

第二章 招聘範圍、條件及程式

第六條 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應面向社會公開進行,凡符合報名條件的各類人員均可報名應聘。

第七條 事業單位招聘外國國籍人員,須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准,並按照國家及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應聘人員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有崗位所需要的專業或技能;

(四)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五)招聘單位崗位所規定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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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招聘中不得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不得對崗位的報考專業、年齡、技能等進行有指向性限制。

第十條 招聘應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釋出招聘資訊;

(三)受理應聘人員申請,對資格條件進行審查;

(四)考試、考核;

(五)身體檢查;

(六)確定擬聘人選;

(七)公示招聘結果;

(八)簽訂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第三章 招聘方案、資訊釋出及資格審查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應根據崗位設定情況制定招聘方案。招聘方案內容應包括:市或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已核准崗位數、實際聘用人數、擬招聘職位數、擬招聘人數、擬招聘物件及範圍,擬招聘時間等。

第十二條 市直屬事業單位招聘方案須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備案;市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招聘方案須報上級主管部門核准後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須對區縣直屬事業單位和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招聘方案進行核准後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必須面向社會公開發布招聘資訊,並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和區縣政府的網站或本單位網站同時釋出。

第十四條 招聘資訊的內容包括:

(一)招聘單位的名稱、性質、職能、地址;

(二)招聘崗位、專業、人員數量及待遇;

(三)招聘物件、範圍、應聘人員條件;

(四)報名時間、地點及報名時所需提交的材料

(五)考試時間、考試範圍、入圍比例。

(六)其它需要說明的情況等。

第十五條 公佈招聘資訊應不少於7個工作日。招聘資訊一經公佈,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六條 招聘單位或組織招聘的部門應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確定符合條件的人員。

第四章 考試與考核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應當採取考試與考核相結合的方法,擇優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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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考試應按照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採取分類考試。考試科目與考試方式根據行業、專業及崗位特點確定。

考試可採取筆試、面試、能力測試等多種方式進行。考試內容應以招聘崗位所必備的綜合知識、專業知識為主;招聘工勤技能崗位的人員,可以考核實際操作能力為主。

第十九條 考試和命題工作可由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市直屬事業單位和市屬各部門自行組織,也可委託市、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所屬考試服務機構、人才服務機構和職業技能鑑定部門提供命題和考試服務。

第二十條 面試、實際操作能力測評的考官應由5至7人組成,一般應由上級人事管理部門有關人員、招聘單位有關人員和專家等組成。面試過程允許有關人員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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