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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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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稅務總局日前釋出《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提出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解讀的知識,歡迎閱讀。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解讀

  (一)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標準提高。

《財政部 國家稅務部局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中,突破了《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92條的規定,將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原先的30萬元,擴大到50萬元。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二)2017年起三年內小型微利企業優惠升級。

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從最初3萬元、6萬元、10萬元、20萬元、30萬元,2017年起,更是在2017-2019年間,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 ,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非居民企業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50號)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所得均負有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企業。因此,僅就來源於我國所得負有我國納稅義務的`非居民企業,不適用該條規定的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四)核定徵收納稅人也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企業所得稅2個規範性檔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8號)修訂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一項或幾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包括僅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稅收入優惠政策的企業、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是查賬徵收還是核定徵收,只要不是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的行業,且資產總額、從業人數符合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標準,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即可依法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

  (五)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是即時享受的稅收優惠。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規定,企業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含一次性扣除)政策,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相關欄次履行備案手續。不需要在彙算清繳時另行備案。且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1號)精神,無論企業上一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或者是本年度新成立的企業,預繳所得稅時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即: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核定徵收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稅不超過50萬元的,可以在預繳申報的同時享受減半徵稅政策。年度彙算清繳(或預繳申報時),企業出現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標準情形的,應當按非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

  (六)小型微利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可疊加享受加計扣除和減半徵收的雙重優惠。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規定: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凡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如果同時滿足《關於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115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8號)檔案規定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標準的,其年度“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後,再對照執行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