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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歸集及常見問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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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有哪些你知道嗎?你對小微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瞭解嗎?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小微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及相關問題解答的知識,歡迎閱讀。

小微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歸集及常見問題解答

  政策歸集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暫免徵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

為進一步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經國務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徵收增值稅。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支援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

為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的稅收支援力度,經國務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下同)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暫免徵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支援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現將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檔案規定免徵增值稅或營業稅。其中,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按照上述檔案規定免徵增值稅或營業稅。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兼營營業稅應稅專案的,應當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專案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專案的營業額,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免徵增值稅;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免徵營業稅。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6號):

為繼續支援小微企業發展、推動創業就業,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支援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規定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繼續執行至2017年12月31日。

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

第六條第(二)項: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徵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第六條第(三)項:按季納稅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個季度的,以實際經營月份計算當期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政策的銷售額度。

按照本公告第一條第(三)項規定,按季納稅的試點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16年7月納稅申報時,申報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稅應稅銷售額中,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不超過6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不超過6萬元的,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徵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第六條第(四)項:其他個人採取預收款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預收租金收入,可在預收款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營改增試點若干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6號):第三條:按照現行規定,適用增值稅差額徵收政策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前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以下免徵增值稅政策。

  常見問答

1.企業既銷售貨物又提供服務,季銷售額總計超過9萬元,分別核算不超過9萬元,是否可以享受優惠?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徵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2.企業季銷售額總計不超過9萬元,其中含代開專用發票收入,應如何享受優惠?

企業符合小微的標準,其收入中代開專票收入不得享受,其剩餘的自開或無票收入仍可以享受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3.差額徵收企業是按照差額前的銷售收入確定是否享受小微優惠還是按照差額後的銷售收入確定是否享受小微優惠?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營改增試點若干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6號):第三條:按照現行規定,適用增值稅差額徵收政策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前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以下免徵增值稅政策。

4.實際申報所屬期不足一個季度如何確認收入區間?

按季納稅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個季度的,以實際經營月份計算當期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政策的銷售額度。

按季納稅的試點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16年7月納稅申報時,申報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稅應稅銷售額中,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不超過6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不超過6萬元的,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徵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例如小規模企業11月註冊登記並新增稅種,申報時所屬期雖為20161001-20161231,但企業實際應按照11-12兩個月收入6萬的標準享受小微。

若企業在11月1日起轉為一般人,要按照季度初改為按月申報,企業此時需補報一個所屬期為20161001-20161031的小規模申報,此時應該按照月收入3萬的標準享受小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