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財會職務>註冊稅務師>

最全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註冊稅務師 閱讀(1.98W)

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你知道嗎?你對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瞭解嗎?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知識,歡迎閱讀。

最全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一、增值稅優惠政策(執行至2017年12月31日)

1、符合哪些條件的小微企業能享受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

“六、其他納稅事項……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徵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三)按季納稅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個季度的,以實際經營月份計算當期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政策的銷售額度。

按照本公告第一條第(三)項規定,按季納稅的試點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16年7月納稅申報時,申報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稅應稅銷售額中,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不超過6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不超過6萬元的,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徵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四)其他個人採取預收款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預收租金收入,可在預收款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營改增試點若干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6號)規定:“三、按照現行規定,適用增值稅差額徵收政策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前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以下免徵增值稅政策。”

2、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免稅優惠需要專門申請嗎?

不需要專門進行申請。

3、個體工商戶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是否可以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個體戶可按照國稅發【2004】153號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專票。

  二、相關稅費及附加優惠政策

1、提供應稅服務未達到增值稅起徵點的`個人和企業是否免徵其他相關稅費和附加?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25號)規定:“七、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 策及徵收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60號)規定:“三、未達到增值稅起徵點的繳納義務人,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

二、根據《關於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徵範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檔案規定:

"一、將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範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執行。"

  三、免徵增值稅、營業稅相關會計處理

1、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根據《財政部印發關於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3]24號)檔案附件規定,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營業稅的有關會計處理規定如下:

小微企業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應交增值稅,並確認為 應交稅費,在達到《通知》規定的免徵增值稅條件時,將有關應交增值稅轉入當期營業外收入。

小微企業對本規定施行前免徵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不進行追溯調整。

  四、納稅申報

1、享受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的小微企業,如何進行納稅申報?

為認真落實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對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進行了調整,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8號第一條規定,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2號)附件3《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中,增設“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未達起徵點銷售額”、“其他免稅銷售額”、“本期免稅額”、“小微企業免稅額”、“未達起徵點免稅額”等欄次。

公告對申報表的格式進行了調整,一是對申報表中“免稅銷售額”的填報內容,進一步做了調整細化,新增了3行免稅銷售額的“其中”數,分別是“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未達起徵點銷售額”、“其他免稅銷售額”,由納稅人根據其所享受的免稅政策分項填報;二是在“稅款計算”欄目中新增了“本期免稅額”、“小微企業免稅額”、“未達起徵點免稅額”欄次,由納稅人根據當期免稅銷售額和適用徵收率計算填寫。

  五、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哪些企業適用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稅收上是用資產總額、從業人數和稅收指標綜合量“型”和“微利”的,與其他部門對小微企業的認定辦法略有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小微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2、小微企業認定條件中的“從業人數”以及“資產總額”如何確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第二條規定:“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如果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則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3、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文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微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並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第一條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規定:“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4、按照核定徵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能否享受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1號)規定:

“一、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採取查賬徵收還是核定徵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財稅[2015]99號檔案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以下簡稱減半徵稅政策)。”

5、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微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是否需要事先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不需要事先備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7號)第二條規定:二、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須稅務機關稽核批准。

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彙算清繳時通過填寫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不再另行專門備案。在2015年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修訂之前,小型微利企業預繳申報時,暫不需提供“從業人數、資產總額”情況。

6、小微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是否可以享受相關的優惠政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1號)規定:“三、企業預繳時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查賬徵收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分別按照以下情況處理:

1.按照實際利潤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不超過30萬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2.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時可以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二)定率徵收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預繳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三)定額徵收企業。根據優惠政策規定需要調減定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程式調整,依照原辦法徵收。

(四)上一納稅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預繳時預計當年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可以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五)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7、小微企業預繳時未享受優惠政策,怎麼辦?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第四條規定,小微企業符合享受優惠政策條件,但預繳時未享受的,在年度彙算清繳時可統一計算和享受。

8、小微企業預繳時享受了優惠政策,但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超過規定標準,應該如何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第四條規定,小微企業符合享受優惠政策條件,如果在預繳時享受了優惠政策,但年度彙算清繳時超過規定標準的,應按規定補繳稅款。

  六、印花稅優惠政策

1、小型微利企業所享受其他的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4〕78號)規定:“一、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二、上述小型、微型企業的認定,按照《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