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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體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相關問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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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以下簡稱“財稅〔2012〕27號”)檔案規定了以下軟體企業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軟體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相關問題解答的知識,歡迎閱讀。

軟體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相關問題解答

  1問:軟體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需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答:根據49號公告的規定,以軟體產品開發銷售(營業)為主營業務的企業需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才能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註冊的居民企業;

2、彙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係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佔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於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佔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0%;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彙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佔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4、彙算清繳年度軟體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50%〔嵌入式軟體產品和資訊系統整合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40%〕。其中,軟體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40%〔嵌入式軟體產品和資訊系統整合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30%〕;

5、主營業務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

6、具有與軟體開發相適應軟硬體設施等開發環境(如合法的開發工具等);

7、彙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2問:國家規劃佈局內重點軟體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除了需要符合軟體企業所具備的條件之外,還有什麼條件嗎?

答:除需要符合上述軟體企業所具備的7條規定外,還需要至少滿足以下條款中的一項:

1、彙算清繳年度軟體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不低於2億元,應納稅所得額不低於1000萬元,研究開發人員佔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5%;

2、在國家規定的重點軟體領域內,彙算清繳年度軟體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不低於50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不低於250萬元,研究開發人員佔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5%,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佔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70%;

3、彙算清繳年度軟體出口收入總額不低於800萬美元,軟體出口收入總額佔本企業年度收入總額比例不低於50%,研究開發人員佔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5%。

  3問:軟體企業規定條件中所稱的研究開發費用政策口徑是什麼?

答:軟體企業研究開發費用政策口徑,2015年度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70號)的規定執行,2016年及以後年度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的規定執行。

  4問:軟體企業具體可享受哪些所得稅優惠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以下簡稱“財稅〔2012〕27號”)檔案規定了以下軟體企業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1、我國境內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經認定後,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獲利年度,是指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大於零的納稅年度。

2、國家規劃佈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3、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軟體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取得的即徵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於軟體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並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4、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發生的職工培訓費用,如果單獨進行核算,可以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5、企業外購的軟體,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含)。

  5問:軟體企業、國家規劃佈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的稅收優惠資格認定需要審批嗎?

答:按照《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專案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和《國務院關於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規定,軟體企業、國家規劃佈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的稅收優惠資格認定等非行政許可審批已經取消。

  6問:軟體企業何時應向稅務機關備案?

答:企業每年應當不遲於年度彙算清繳納稅申報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同時提交財稅〔2016〕49號檔案附件規定的備案資料。

  7問:軟體企業按照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時,需要提供什麼資料?

答:進行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備案手續時,提交《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的同時,需要提供以下資料:

1、企業開發銷售的主要軟體產品列表或技術服務列表;

2、主營業務為軟體產品開發的企業,提供至少1個主要產品的軟體著作權或專利權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有效證明檔案,以及第三方檢測機構提供的軟體產品測試報告:主營業務僅有技術服務的企業提供核心技術說明;

3、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及其佔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以及彙算清繳年度最後一個月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證明材料;

4、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鑑證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以及軟體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軟體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

5、與主要客戶簽訂的一至兩份代表性的軟體產品銷售合同或技術服務合同影印件;

6、企業開發環境相關證明材料;

7、稅務機關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企業留存備查資料的儲存期限為享受優惠事項後10年。若企業不能提供留存備查資料,或者留存備查資料與實際生產經營情況、財務核算、相關技術領域、產業、目錄、資格證書等不符,不能證明企業符合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稅務機關追繳其已享受的減免稅,並按照稅收徵管法規定處理。

  8問:已經享受軟體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一經核查不符合條件的,稅務部門會採取哪些措施?

答:為切實加強優惠資格認定取消後的管理工作,在軟體、積體電路企業享受優惠政策後,稅務部門將轉請發展改革、工作和資訊化部門進行核查。對經核查不符合軟體、積體電路企業條件的,由稅務部門追繳其已經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並按照稅收徵管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9問:軟體企業開始計算定期減免稅優惠期的時間點是什麼?

答:軟體、積體電路企業應從企業的獲利年度起計算定期減免稅優惠期。如獲利年度不符合優惠條件的,應自首次符合軟體、積體電路企業條件的年度起,在其優惠期的剩餘年限內享受相應的減免稅優惠。

例如,某軟體企業的獲利年度為2015年,應自2015年開始計算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期。但如2015年當年不符合軟體和積體電路企業稅收優惠條件,則當年不得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如該企業在2016年度符合優惠條件,則可以自2016年開始計算享受剩餘的“一免三減半”企業所得稅優惠。

  10問:享受軟體企業兩免三減半的企業,同時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應該按照15%稅率減半還是按照25%的稅率減半徵收,是否可以同時享受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答:根據規定,居民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又符合軟體企業和積體電路企業定期減半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的,該居民企業的所得稅適用稅率可以選擇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也可以選擇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稅,但不能享受15%稅率減半徵收。

“兩免三減半”和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這兩項優惠同為稅率式優惠,存在交叉,只能選擇一項享受。但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屬於稅基上的優惠,無論企業選擇“兩免三減半”或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如符合條件,都可在稅前加計扣除。

  11問:軟體企業享受減免稅優惠事項備案後有效年度內,企業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該如何處理?

答:當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時,應按照以下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仍然符合優惠事項規定,但備案內容需要變更的,企業在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2、不再符合稅法有關規定的,企業應當主動停止享受稅收優惠。

  12問:享受定期減免稅的軟體需要每年備案嗎?

答:為便於稅務部門及時進行後續管理,軟體和積體電路企業的定期減免稅優惠不再作為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優惠備案管理事項”管理。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需在每年彙算清繳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的規定向稅務部門備案,同時提交49號公告規定的備案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