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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小微企業認定標準

企業培訓師 閱讀(2.56W)

對於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自行申報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無須稅務機關稽核批准。在彙算清繳時,小型微利企業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所屬行業、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不再另行專門備案。下面是由小編為大家帶來的所得稅小微企業認定標準,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所得稅小微企業認定標準

  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主要內容

(1)減低稅率及減半徵稅優惠: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和一次性扣除優惠

對生物藥品製造業,專用裝置製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裝置製造業,計算機、通訊和其他電子裝置製造業,儀器儀表製造業,資訊傳輸、軟體和資訊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裝置,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對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裝置,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企業所得稅小微企業的判定標準及計算方法

國地稅答: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其中工業企業為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4754-2011),所屬行業程式碼為06**至4690的企業,不包括建築業。

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

“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按企業全年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為: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小微企業如何辦理所得稅稅收優惠

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自行申報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無須稅務機關稽核批准。在彙算清繳時,小型微利企業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所屬行業、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不再另行專門備案。

年度彙算清繳後,主管稅務機關將核實企業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業規定條件。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按照規定補繳稅款。

  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答:

  一、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哪些?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17號公告)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企業所得稅減按20%稅率徵收(以下簡稱減低稅率政策),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檔案規定的優惠政策(以下簡稱減半徵稅政策)。

  二、請問國家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的執行時間是什麼時候?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第一條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17號公告從什麼時候開始執行?以前規定與17公告不一致的如何執行?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17號公告)第六條規定,本公告適用於2015年至2017年度小型微利企業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廢止。

  四、2015年1月1日以後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如何享受優惠?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17號公告)第三條規定,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查賬徵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的,分別按照以下情況處理:

1.本年度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徵稅政策;超過20萬元的,應當停止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2.本年度按照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稅政策。

(二)定率徵稅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的,本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徵稅政策;超過20萬元的,不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三)定額徵稅的小型微利企業,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優惠政策規定相應調減定額後,按照原辦法徵收。

(四)本年度新辦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凡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徵稅政策;超過20萬元的,停止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五)企業根據本年度生產經營情況,預計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五、核定徵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17號公告)第一條規定,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採取查賬徵收還是核定徵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六、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七、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稅率是多少?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八、如何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進行界定?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個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51號)第二條規定,小型微利企業中,“從業人數”按企業全年平均從業人數計算,“資產總額”按企業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

  九、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如何計算?

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七條的規定,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十、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政策減免需要辦理什麼手續?是否需要審批?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17號公告)第二條規定,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須稅務機關稽核批准。

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彙算清繳時通過填寫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不再另行專門備案。在2015年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修訂之前,小型微利企業預繳申報時,暫不需提供“從業人數、資產總額”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