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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清算企業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處理技巧

納稅籌劃師 閱讀(1.2W)

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是指企業在不再持續經營,發生結束自身業務、處置資產、償還債務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餘財產等經濟行為時,對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稅、剩餘資產分配等事項的處理。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企業清算企業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處理技巧的知識,歡迎閱讀。

企業清算企業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處理技巧

企業發生股東決議登出、破產清算、企業重組登出等情況需要進行清算的,應該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所得稅處理。一般包括如下常見情形: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決議解散;

3、企業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產的;

6、企業重組中需要按清算處理的企業。

  一、清算環節企業所得稅處理

  (一)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包括以下內容:

1、全部資產均應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2、確認債權清理、債務清償的所得或損失;

3、改變持續經營核算原則,對預提或待攤性質的費用進行處理;

4、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所得;

5、計算並繳納清算所得稅;

6、確定可向股東分配的剩餘財產、應付股息等。

  (二)清算開始日的確定及清算期間

一般來說企業清算開始之日為企業實際經營終止之日,比如: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的,為董事會等權力機構宣佈解散的決議日;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等其他類似機構決議解散的,為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等其他類似機構的決議日;

3、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的,為相關行政機關檔案簽發日;

4、宣告破產的企業,為被人民法院予以解散或宣告破產之日;

5、企業重組中需要按清算處理的,為經董事會等權力機構批准的企業重組協議或合同的簽約日;

6、其他需要清算的情形,為相關證明檔案的生效日。

清算期間是指自企業實際生產經營終止之日起至辦理完畢清算事務之日止的期間。進入清算期的企業應對清算事項,應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結清稅款。

  (三)清算所得確定

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後的餘額,為清算所得。

企業清算中發生的財產盤盈或盤虧、變價淨收入、無力歸還的債務或無法收回的債權,以及清算期間的經營收益或損失等,計入清算損益。

計算公式如下:

清算所得=資產處置損益+負債清償損益-清算稅費±其他所得(支出)

其中:

1、資產處置損益是指企業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其計稅基礎的餘額。

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指取得資產時確定的計稅基礎減除在清算開始日以前納稅年度內按照稅收規定已在稅前扣除折舊、攤銷、準備金等的餘額。

2、負債清償損益,是指企業全部負債按計稅基礎減除其清償金額後的餘額。

負債的計稅基礎為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收規定予以扣除金額的餘額。

企業清算前已確定不需支付的應付款項,應併入生產經營所得徵稅。企業清算期間確定的不需支付的應付款項,需併入清算所得徵稅。

原則上企業清算期間應支付但由於清算資產不足以償還的未付款項,無需併入清算所得徵稅。但是實務中,有的稅務機關並不這麼執行,所以建議大家在具體操作中注意靈活處理。尤其在欠大股東較大金額的未付款項時,可考慮大股東先增資,被投資企業再還款,然後再清算登出。

3、清算費用及稅費

(1)清算費用是指企業清算過程中發生的與清算業務有關的費用支出,包括清算組組成人員的報酬,清算財產的管理、變賣所需的評估費、諮詢費等費用,清算過程中支付的訴訟費用、仲裁費用及公告費用等。

(2)相關稅費,是指企業清算過程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四)應納稅額

應納所得稅額=(清算所得±納稅調整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法定稅率(25%)

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適用法定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不能適用營業期間的優惠稅率。

企業應當在辦理登出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並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依據國稅函[2009]684號規定,企業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清算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結清稅款。

企業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加收滯納金。

企業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結清清算所得稅、以前年度欠稅等稅款,清償企業債務,按規定計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餘資產。

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餘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於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中按該股東所佔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剩餘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後的餘額,超過或低於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

  二、清算環節個人所得稅處理

自然人股東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剩餘財產的金額,其中相當於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中按該股東所佔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按照“股息、紅利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剩餘財產減除股息所得後的餘額,超過投資額的部分,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

其中自然人股東為外籍人員的,能確認為股息金額的部分,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 20號)第二條第八款規定或者雙邊稅收協定的規定條件的可以依法享受有關減免稅政策;凡不能區分其中的股息金額的,不能享受減免稅的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