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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全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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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哪些嗎?你對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瞭解嗎?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知識,歡迎閱讀。

2017年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全覽

  一、農、林、牧、漁業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專案的所得,可以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是指:

(一)企業從事下列專案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

1.蔬菜、穀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採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專案;

8.遠洋捕撈。

(二)企業從事下列專案的所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專案,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二、基礎設施建設

企業從事《公共基礎設施專案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專案投資經營的所得,自專案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但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上述專案,不得享受此項企業所得稅優惠。

  三、環境保護、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安全生產

(一)企業從事《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專案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規定的公共汙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專案所得,自專案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原材料佔生產產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於《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標準),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三)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裝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裝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裝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裝置的,該專用裝置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裝置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並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四、高新技術企業

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擁有核心自主智慧財產權,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一)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援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二)研究開發費用佔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三)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佔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四)科技人員佔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五)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詳見《科學技術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

  五、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

(一)積體電路線寬小於0.8微米(含)的積體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後,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二)積體電路線寬小於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積體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後,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三)我國境內新辦的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經認定後,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四)國家規劃佈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和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五)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軟體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取得的即徵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於軟體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並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六)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軟體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並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七)企業外購的軟體,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含)。

(八)積體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裝置,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含)。

以上所稱積體電路生產企業,是指以單片積體電路、多晶片積體電路、混合積體電路製造為主營業務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並經認定取得積體電路生產企業資質的法人企業;

2.簽訂勞動合同關係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佔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於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佔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0%;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當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企業銷售(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下同)總額的比例不低於5%;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佔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4.積體電路製造銷售(營業)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5.具有保證產品生產的手段和能力,並獲得有關資質認證(包括ISO質量體系認證、人力資源能力認證等);

6.具有與積體電路生產相適應的經營場所、軟硬體設施等基本條件。

《積體電路生產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由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以上所稱積體電路設計企業或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是指以積體電路設計或軟體產品開發為主營業務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2011年1月1日後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並經認定取得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資質或軟體企業資質的法人企業;

2.簽訂勞動合同關係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佔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於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佔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0%;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當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佔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4.積體電路設計企業的積體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其中積體電路自主設計銷售(營業)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50%;軟體企業的軟體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一般不低於50%(嵌入式軟體產品和資訊系統整合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40%),其中軟體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一般不低於40%(嵌入式軟體產品和資訊系統整合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30%);

5.主營業務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其中軟體產品擁有省級軟體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體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和軟體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體產品登記證書》;

6.具有保證設計產品質量的手段和能力,並建立符合積體電路或軟體工程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並提供有效執行的過程文件記錄;

7.具有與積體電路設計或者軟體開發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軟硬體設施等開發環境(如EDA工具、合法的開發工具等),以及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技術支撐環境;

《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軟體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由工業和資訊化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六、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

(一)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三)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四)企業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或者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採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採取雙倍餘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七、安置殘疾人員及其他就業人員

(一)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範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二)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800元。

該稅收優惠政策的審批期限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納稅人到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手續之日起作為優惠政策起始時間。稅收優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執行到期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三)企業安置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加計扣除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八、非居民企業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絡的,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該類所得適用稅率為20%);對下列所得可以免徵企業所得稅:

(一)外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提供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二)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經國務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九、地方分享部分企業所得稅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北部灣經濟區內經批准實行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國家減半徵收稅收優惠政策的軟體及積體電路生產企業其減半徵收部分,均免徵屬於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

(二)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間,北部灣經濟區新辦的石油化工、林漿紙、冶金、電子資訊工業企業,除國家限制和禁止的專案外,自專案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起,第一年免徵屬於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隨後年度減半徵收。

(三)自治區重點物流企業,從2011年起,經自治區稅務部門審批,5 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中屬於地方分享的部分。

(四)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間,在廣西新設立符合國家鼓勵類產業專案的臺資企業,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其鼓勵類專案業務收入佔企業總收入50%以上的,免徵兩年屬於地方部分的企業所得稅。

(五)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間,在廣西新設立的石化、電子、汽車、醫藥的臺資工業企業,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其鼓勵類專案業務收入佔企業總收入50%以上的,免徵五年屬於地方部分的企業所得稅。

(六)對新辦的以國家鼓勵類產業為主營業務,主營業務收入佔全部收入的50%以上的民營企業,自專案取得第一筆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給予免徵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七)對新辦並經認定為高新技術的民營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後,自認定(複審)批准的有效期當年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予以免徵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八)創業者以自有專有技術、專利技術創辦高新技術企業的,自專案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3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中屬於地方分享部分。

(九)註冊資金在500萬元以上的新辦會展企業,自專案取得第一筆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報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兩年免徵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十)在自治區內新註冊的,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性服務外包企業,經批准,自專案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免徵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十一)新入駐廣西特色名鎮名村的大型商貿企業,自營業當年度起,免徵企業所得稅地方分成部分。

  十、西部大開發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專案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在西部地區2010年12月31日前新辦的、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局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02號)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的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業,其享受的企業所得稅 “兩免三減半”優惠可以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

  十一、小型微利企業

(一)對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二)自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