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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常見問答33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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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扶持和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了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以下是本站小編搜尋整理的關於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常見問答33個,供參考學習,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想了解更多相關資訊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常見問答33個

2016年,為加大對科技型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的政策扶持,有力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釋出了修訂完善後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簡稱“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進一步完善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為貫徹落實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支援企業創新發展,天津市國稅局就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中比較常見的問題進行歸納,並以問題解答的形式解答,供納稅人享受優惠時參考。

  政策概述

  1.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對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何規定?

答: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智慧財產權,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援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二)研究開發費用佔銷售收入不低於規定比例;

(三)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佔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四)科技人員佔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五)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2.2016年修訂認定辦法的背景是什麼?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2008年,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制定了認定辦法,聯合成立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指導各省級認定機構負責具體認定工作。認定辦法實施8年來,總體執行平穩、效果良好,但隨著形勢發展也顯露出一些問題。一是技術領域範圍滯後,一些新興產業特別是現代服務業在技術領域中體現不足。二是認定條件已不適應發展新要求,對中小企業支援力度不夠。三是認定程式有待優化,後續監管也需要進一步加強。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的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五大發展理念,落實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各項舉措,用稅收減法換“雙創”新動能加法,以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增強持續增長動力,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在廣泛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修訂完善了認定辦法,經國務院批准後印發。

  3.2016年修訂認定辦法的原則是什麼?

答:此次修訂按照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要求,堅持以下原則:一是堅持高新導向,突出支援企業創新發展的政策定位,增強科學性、規範性和可操作性。二是堅持與時俱進,將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服務業和新業態納入支援範圍,同時限制落後技術。三是堅持扶持“雙創”,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支援力度,適當放寬對中小企業的認定條件,助力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四是堅持放管結合,優化認定管理流程,加強後續監管,提高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效率和質量。

  4.2016年對認定辦法主要作了哪些修訂?

答:此次修訂的內容主要有五個方面:一是調整“研發費用佔銷售收入比例”指標。為了使更多中小企業享受到高新技術企業政策優惠,將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於5000萬元(含)的企業研發費用總額佔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由6%調整為5%,此舉將使規模較小、研發投入相對較少的中小企業獲益。二是調整“科技人員佔比”指標。為更加適應企業研發創新的發展需求,將原“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佔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佔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的條件,調整為“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佔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0%”。三是調整認定條件中對智慧財產權的要求。取消原有“近三年內”獲得智慧財產權的限制,同時取消原有“5年以上獨佔許可”獲得智慧財產權的方式。既鼓勵了企業自主研發,也有助於避免智慧財產權濫用,企業仍可通過技術轉讓等方式獲得智慧財產權、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有利於更好地落實新修訂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四是縮短公示時間。認定企業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示的時間由原15個工作日改為10個工作日,提高了工作效率。五是增加異地搬遷內容。為促進區域產業轉移和協調發展,增加對異地搬遷企業資質互認的相關內容,明確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整體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完成遷移的,其資格繼續有效。

  5.2016年修訂後的《國家重點支援的高新技術領域》有哪些變化?

答:新修訂的《國家重點支援的高新技術領域》與原來相比,主要有三個方面的變化:一是擴充服務業支撐技術。如新增“檢驗檢測認證技術”“現代體育服務支撐技術”“智慧城市服務支撐技術”等行業特徵明顯的內容,並對“研發與設計服務”“資訊科技服務”“文化創意產業支撐技術”“電子商務與現代物流技術”等技術領域進行了補充。二是增加相關領域新技術,淘汰落後技術。如新增“增材製造技術”“石墨烯製備與應用技術”“重大自然災害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關鍵技術”“新能源汽車試驗測試及基礎設施技術”等先進技術,並排除了落後的產業技術與產品內容。三是增強內容的規範性和技術特點。突出領域的關鍵技術要求,儘可能去除產業類、產品化描述,加強領域間的協調,避免重複和遺漏,表述上更加準確、精煉、規範、專業。

  6.2016年認定辦法是如何定義高新技術企業的?

答: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援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智慧財產權,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註冊的居民企業。

  7.天津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組成和職責是什麼?

答:天津市科委同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組成天津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認定機構下設辦公室,由市科技、財政、國稅、地稅部門相關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市科委。認定機構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每年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

(二)負責將認定後的高新技術企業按要求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對通過備案的企業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三)負責遴選參與認定工作的評審專家(包括技術專家和財務專家),並加強監督管理;

(四)負責對已認定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核實並處理複核申請及有關舉報等事項,落實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議;

(五)完成領導小組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8.天津市科技部門牽頭認定的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能享受稅收優惠嗎?

答:享受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優惠必須符合《高新技術企業 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規定的條件,也就是市科技部門所稱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天津市科技部門牽頭認定的市級高新技術企業不能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本指南所涉及的高新技術企業事項均按照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相關規定。

  9.現行高新技術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依據的政策檔案有哪些?

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關於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47號)

《關於高新技術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3號)

《高新技術企業 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

  認定條件

  10.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具體條件是什麼?

答: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企業申請認定時須註冊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併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援作用的智慧財產權的所有權;

(三)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援作用的技術屬於《國家重點支援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四)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佔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0%;

(五)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於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於5%;

2.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於4%;

3.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六)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佔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60%;

(七)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八)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11.如何理解認定條件中“須註冊成立一年以上”?

答:《認定辦法》第十一條“須註冊成立一年以上”是指企業須註冊成立365個日曆天數以上;“當年”、“最近一年”和“近一年”都是指企業申報前1個會計年度;“近三個會計年度”是指企業申報前的連續3個會計年度(不含申報年);“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是指申請前的365天之內(含申報年)。

  12.認定條件中的智慧財產權包括什麼?有何具體規定?

答:

1.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所指的智慧財產權須在中國境內授權或審批審定,並在中國法律的有效保護期內。智慧財產權權屬人應為申請企業。

2.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對企業智慧財產權情況採用分類評價方式,其中: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按Ⅰ類評價;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軟體著作權等(不含商標)按Ⅱ類評價。

3. 按Ⅱ類評價的智慧財產權在申請高新技術企業時,僅限使用一次。

4. 在申請高新技術企業及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存續期內,智慧財產權有多個權屬人時,只能由一個權屬人在申請時使用。

5. 申請認定時專利的有效性以企業申請認定前獲得授權證書或授權通知書並能提供繳費收據為準。

6. 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可在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網站()查詢專利標記和專利號;國防專利須提供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授予的國防專利證書;植物新品種可在農業部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網站()和國家林業局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網站()查詢;國家級農作物品種是指農業部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告的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須提供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簽發的新藥證書;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須提供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簽發的中藥保護品種證書;軟體著作權可在國家版權局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網站()查詢軟體著作權標記(亦稱版權標記)。

  13.如何理解認定條件中的高新技術產品(服務)與主要產品(服務)?

答: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是指對其發揮核心支援作用的技術屬於《國家重點支援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範圍的產品(服務)。

主要產品(服務)是指高新技術產品(服務)中,擁有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援作用的智慧財產權的所有權,且收入之和在企業同期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中超過50%的產品(服務)。

  14.認定條件中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佔比的具體計算口徑是什麼?

答: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佔比是指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與同期總收入的比值。

1.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是指企業通過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取得的產品(服務)收入與技術性收入的總和。對企業取得上述收入發揮核心支援作用的技術應屬於《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其中,技術性收入包括:

(1)技術轉讓收入:指企業技術創新成果通過技術貿易、技術轉讓所獲得的收入;

(2)技術服務收入:指企業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資料系統等為社會和本企業外的使用者提供技術資料、技術諮詢與市場評估、工程技術專案設計、資料處理、測試分析及其他型別的服務所獲得的收入;

(3)接受委託研究開發收入:指企業承擔社會各方面委託研究開發、中間試驗及新產品開發所獲得的收入。

企業應正確計算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由具有資質並符合本《工作指引》相關條件的中介機構進行專項審計或鑑證。

2. 總收入

總收入是指收入總額減去不徵稅收入。

收入總額與不徵稅收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