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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及相關規定(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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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僅適用於生產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取得的收入佔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但不適用於生產銷售消費稅應稅貨物和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和零售)以及銷售委託外單位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及相關規定的知識,歡迎閱讀。

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及相關規定(增值稅)

  一、優惠物件

安置殘疾人就業符合享受增值稅即徵即退條件的社會各種投資主體設立的各類所有制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個體經營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二、優惠範圍

僅適用於生產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取得的收入佔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但不適用於生產銷售消費稅應稅貨物和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和零售)以及銷售委託外單位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

僅適用於提供“服務業”稅目(廣告業除外)取得的收入佔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但不適用於上述單位提供廣告業勞務以及不屬於“服務業”稅目的營業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

  三、優惠方式

實行最低比例和絕對人數限制。具體比例為殘疾人佔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25%(含)以上,且安置殘疾人人數不少於10人。

限額即徵即退增值稅。對達到上述安置比例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徵即退增值稅。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縣(含縣級市、區、旗)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

  四、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必備的條件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並經過有關部門的認定後,均可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一)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並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

(二)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佔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應高於25%(含25% ),並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於10人(含10人)。

(三)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單位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四)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於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五)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五、享受稅收優惠財務處理要求

單位應當分別核算上述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不能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有關的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

  六、殘疾人單位享受多種稅收優惠政策有關規定

1.兼營(財稅〔2007〕92號)規定享受增值稅和營業稅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單位,可自行選擇退還增值稅或減徵營業稅,一經選定,一個年度內不得變更。

2.如果既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又適用下崗再就業、軍轉幹部、隨軍家屬等支援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

3.安置殘疾人單位即符合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條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稅優惠政策條件的,可同時享受多項增值稅優惠政策,但年度申請退還增值稅總額不得超過本年度內應納增值稅總額.

  七、退稅優惠資格的備案

納稅人在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徵即退稅收優惠資格時,應在次年1月15號前填寫《稅務資格備案表》,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報送,同時報送下列材料

(一)經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書面稽核認定意見書原件及影印件。

(二)納稅人與殘疾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副本)原件及影印件。

(三)納稅人為殘疾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記錄原件及影印件。

(四)納稅人向殘疾人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實際支付工資憑證原件及影印件。件;

  八、辦理退稅手續

納稅人應當在取得享受增值稅優惠資格的次月起,隨納稅申報表在當月實現增值稅稅款繳納入庫後填報《退(抵)稅申請審批表》及附送下列相關資料

(一)稅收完稅憑證影印件。

(二)民政部門(或殘聯)出具的《殘疾人在編在崗認定表》。

(三)《殘疾人就業增值稅退稅限額審批表》。

(四)納稅人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員或在職職工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企業稅務資格認定”的有關要求,提供民政部門(或殘聯)重新認定意見、新的職工及殘疾職工名冊、新增殘疾人員的殘疾證、就業合同、崗位安置、社會保險費繳費記錄、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殘疾人實際支付工資的憑證等資料。

(五)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證明資料。

  九、變更申報

納稅人因殘疾人員或在職職工人數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退、減稅條件時,應當自情況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