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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彙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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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是推動國民經濟發展、促進市場繁榮、穩定擴大就業和加快技術創新的重要力量。為扶持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的發展,近年來國家先後出臺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有力減輕了小微企業稅收負擔,促進了小微企業發展。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歡迎閱讀。

最新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彙總

  一、什麼是小微企業

稅收上的小微企業共涉及三個:

1.企業所得稅上的小型微利企業。這一概念源自於《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或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或1000萬元)。

2.增值稅上的小微企業。源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暫免徵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小微企業,是指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的增值稅中的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其他個人、企業、企業性單位。此外,二金一費的小微企業標準與增值稅差不多.

3.其他小型、微型企業。源自《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小型、微型企業,是指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的小微企業。

  二、相關稅費及附加

  (一)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水利建設基金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小微企業免徵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財稅〔2014〕122號)第一條規定,自2015年l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徵範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第一條規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將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範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小微企業免徵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財稅〔2014〕122號)規定,為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扶持力度,經國務院批准,自工商登記註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免徵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吉林省財政廳、吉林省地方稅務局、吉林省殘疾人聯合會、中國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關於印發<吉林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吉財稅〔2016〕726號)規定,自工商登記註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免徵保障金。

《財政部關於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18號)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免徵範圍,由自工商註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在職職工總數20人(含)以下小微企業,調整為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

  (三)文化事業建設費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25號)第七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徵收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60號)第三條規定,未達到增值稅起徵點的繳納義務人,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小微企業免徵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財稅〔2014〕122號)第一條規定,自2015年l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

  (四)工會經費

《關於工會經費稅務代徵有關事項的通知》(吉會財字〔2007〕16號)規定,對沒有僱員、沒有形成勞資關係的個體工商戶和小企業(公司),不得收取工會籌備金。

  三、印花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4〕78號)規定,為鼓勵金融機構對小型、微型企業提供金融支援,進一步促進小型、微型企業發展,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四、企業所得稅

  (一)小型微利企業標準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小微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小微企業認定條件中的“從業人數”以及“資產總額”的確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中,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二)優惠政策內容

1.《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微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並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第一條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檔案解讀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從優惠形式看包括稅率式減免和稅基式減免兩種。首先企業所得稅正常稅率是25%,而小型微利企業則減按20%的稅率;其次,年應納稅所得額小於30萬元的,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最後,這兩種優惠政策在小型微利企業上是疊加適用的。

  (四)深入分析

1.按照核定徵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能否享受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總局公告2015年第61號)第一條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採取查賬徵收還是核定徵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財稅〔2015〕99號檔案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簡稱減半徵稅政策)。

2.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微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是否需要事先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總局公告2015年第61號)第二條規定,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自行申報享受減半徵稅政策。彙算清繳時,小型微利企業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所屬行業、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

3.小微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是否可以享受相關的優惠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總局公告2015年第61號)第三條規定,企業預繳時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1)查賬徵收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分別按照以下情況處理:

①按照實際利潤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不超過30萬元(含)的,可以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②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時可以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2)定率徵收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預繳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含)的,可以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3)定額徵收企業。根據優惠政策規定需要調減定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程式調整,依照原辦法徵收。

(4)上一納稅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預繳時預計當年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可以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5)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4.小微企業預繳時享受了優惠政策,但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超過規定標準,應該如何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總局公告2015年第61號)第四條規定,企業預繳時享受了減半徵稅政策,但彙算清繳時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稅款。

  (五)納稅申報

1.採用查賬徵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小型微利企業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採用核定徵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小型微利企業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7年版)》。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3項企業所得稅事項取消審批後加強後續管理的公告》(總局公告〔2015〕6號)第一條規定,實行查賬徵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辦理2014年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通過填報《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的公告〉》(總局公告2014年第63號)之《基礎資訊表》(A000000表)中的“104從業人數”、“105資產總額(萬元)”欄次,履行備案手續,不再另行備案。

實行核定徵收的小型微利企業年度申報時通過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7年版)》中的“年度申報時填報”欄次中“所屬行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數”,履行備案手續。

3.辦理時限:季度或月份終了後15日內;遇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後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年度申報和年終彙算清繳在每年5月31日前。

  (六)大禮包

上週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到50萬元,符合這一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減半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並按20%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