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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會計處理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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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會計處理技巧的知識,歡迎閱讀。

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會計處理技巧

  所得稅相關規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核定徵收企業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八條規定,小型微利企業待遇應適用於具備建賬核算自身應納稅所得額條件的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國稅發〔2008〕30號)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不具備準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條件前,暫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適用稅率。上述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季度、年度申報時,均應按25%的稅率申報並繳納企業所得稅。

  小型微利企業的會計核算

《財政部、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家稅務總局、工商總局、銀監會關於貫徹實施〈小企業會計準則〉的指導意見》(財會〔2011〕20號)從稅收的角度提出,鼓勵小企業根據《小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和編制財務報表,有條件的小企業也可以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由於核定徵收企業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因而財會〔2011〕20號檔案從建賬建制,規範企業財務核算方面,對小企業實行查賬徵收,並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作了特別強調。

例:某企業屬於小微企業,並採用執行《企業會計準則》,2013年本年利潤為9524.87元。假設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

應納所得稅=9524.87×50%×20%=952.49(元)

  小微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注意事項

  條件範圍的限制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享受稅收優惠的小微企業納稅人(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彙總)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所屬行業的性質及其分類應按《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所界定的鼓勵類、限制類及淘汰類行業,享受優惠的企業是屬於非限制和禁止的行業。小型企業標準是:工業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需要注意企業所得稅“預繳”與“彙算清繳”的區別,預繳時兩項指標即“從業人數”按企業全年平均從業人數計算,“資產總額”按企業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彙算清繳時兩項指標按加權平均計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七條規定,從業人數按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計算;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優惠政策的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規定,自2012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時,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並與法定稅率之間換算成15%的實際減免稅額進行納稅申報。年應納稅所得額6萬元~30萬元(含)的小型微利企業,執行20%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

  納稅申報的規定

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應在2013年5月底之前,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和彙算清繳,結清應退、應繳稅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64號)、《關於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4號)和財稅〔2011〕117號檔案的相關規定,小型微利企業納稅申報時應注意以下事項:小微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年度申報操作流程

1.預繳申報。上一納稅年度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9行“實際利潤總額”與15%的乘積,暫填入第12行“減免所得稅額”內。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高於6萬元而不超過30萬元,“實際利潤總額”與5%的乘積暫填入“減免所得稅額”內,即暫按20%的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

2.年度申報。小微企業進行2012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查賬徵收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的,可直接將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年度納稅申報表主表第25行次“應納稅所得額”)乘以15%的乘積,填入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34行次“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當中。同樣,“年應納稅所得額高於6萬元(含)小於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按照其所得與5%計算的乘積,填入附表5“稅收優惠明細表”第34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而所得稅申報表主表上計算應納所得稅額時的稅率仍然是25%.

  享受優惠備案的要求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採取事先備案的方式,在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備案,享受所得稅優惠的方式是年度申報享受。上年已備案享受的,本年度預繳申報時仍符合條件的`,預繳申報時可享受。向主管稅務機關提請備案時,應附送以下資料:備案申請報告;依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報的《資產負債表》;企業職工名冊;接受派遣工人人數及簽訂的勞務派遣合同;對照產業目錄具體專案,說明本企業所從事行業;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沒有事先向稅務機關備案而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

  需要注意的事項

1.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申報企業所得稅時,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得按照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預繳稅款。

2.納稅年度終了後,主管稅務機關應核實企業納稅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業規定條件。不符合規定條件、已經按照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減免企業所得稅預繳的,在年度彙算清繳時要按照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50號)明確,非居民企業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規定,小型微利企業適用於具備建賬核算自身應納稅所得額條件的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國稅發〔2008〕30號)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不具備準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條件前,暫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適用稅率。

4.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即分支機構在本年度各期的預繳申報中,作零申報處理。

會計分錄:

計提所得稅:

借:所得稅費952.49

貸:應交稅費——所得稅952.49

結轉所得稅費用:

借:本年利潤952.49

貸:所得稅費952.49

繳稅:

借:應交稅費——所得稅952.49

貸:銀行存款95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