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資格證>司法考試>

2016司法考試《民法》備考知識點:證據保全

司法考試 閱讀(2.17W)

  證據保全的措施

2016司法考試《民法》備考知識點:證據保全

證據保全的措施。對不同種類的證據,可採取不同的保全措施,一般來講,對證人證言,可以錄音或製作詢問筆錄;對於物證,可以進行勘驗或封存原物;對書證、視聽資料、電子資料,儘量提取原件,提取原件有困難的,可採取複製的方法;對需要及時鑑定的有關事項,要及時地進行鑑定。證據儲存措施的採用,以服務於儲存證據的證明力為目的,在該目的下,採取儲存的措施可以靈活多樣,甚至可以對一種證據,採取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儲存措施。

有關證據被採取保全措施後,其法律後果為,就該證據能予以證明的爭議法律關係中的相關事

  證據保全的程式

證據保全的提出,根據時間的不同,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在訴訟過程中需要啟動證據保全的,通常情況下是由當事人申請,但在有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決定。根據《證據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7天。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擔保。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審查,並儘快決定是否同意申請。人民法院決定採取保全措施,應當作出裁定,並及時採取相關的保全措施。

在提起訴訟前需要啟動證據保全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證據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當事人在申請證據保全的同時,還必須提供擔保。人民法院應當在48小時內裁定是否保全。

  證據保全的條件

證據保全的條件有以下幾個:

第一,待保全的事實材料應當與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關係有關,即應當是能夠證明案件有關事實的材料。

第二,待保全的事實材料存在毀損、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可能性。所謂毀損,是指證據材料的品質、外形或數量等發生了變化,喪失了證據材料的原貌,比如,作為證據資料的物品是一些已經開始腐爛的水果,如果不及時對這些水果採取儲存措施,到證據調查時,這些水果的狀態肯定會發生大的變化而失去了其證明力;所謂滅失,是指證據材料丟失、消失而不復存在,比如,提供證言的證人年事已高或患重病,如果不及時提出其證言,在將來的證據調查時,就可能因證人的死亡而無法取得該證人的證言;所謂以後難以取得,是指因有關情形的存在,有可能使證據材料在將來難以收集到,比如,知曉案件有關情況的人將要出國,或物證、書證等有被轉移而去向不明等。

第三,在時間上,證據保全既可以是在訴訟過程中,也可能是在訴訟(或仲裁程式)啟動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