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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級經濟師考試《經濟基礎》考點:民事訴訟法基礎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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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是指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判決、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產生的各種訴訟關係的總和。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民事訴訟法基礎知識,歡迎閱讀。

2017初級經濟師考試《經濟基礎》考點:民事訴訟法基礎知識

  (一)民事訴訟概述

考試內容: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法的概念,民事訴訟主管與管轄

1.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法的概念

民事訴訟是指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判決、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產生的各種訴訟關係的總和。

民事訴訟法是國家制定的規範法院和訴訟參與人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此產生的各種訴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2.國家審判機關及其主管民事訴訟的範圍

我國的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3.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的管轄

民事案件的管轄主要有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和裁定管轄。

(1)級別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民事訴訟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有三類:①重大的涉外案件;②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如海事、海商案件,專利糾紛案件,重大的涉港、澳、臺民事案件等。

高階人民法院管轄的一審案件是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有兩類:①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②認為應該由本院審理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2)地域管轄

我國民事訴訟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轄為原則,原告所在地為例外來確定一般地域管轄。被告為公民的,其住所地為戶籍所在地。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 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其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或主要營業地。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 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特殊情況下,《民事訴訟法》規定某些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2)對 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3)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等。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 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特殊地域管轄。《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九種屬於特殊地域管轄的訴訟:①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②因保險合同糾 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③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④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 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⑤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⑥因鐵路、公路、 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⑦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損事故請求 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⑧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 先到達地法院管轄;⑨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航程終止地法院管轄。合同糾紛案件可以實行協議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 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專屬管轄。《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屬於專屬管轄的訴訟有以下三類:(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2)因港口作業中發 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轄;(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3)裁定管轄

是指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確定訴訟的管轄。《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裁定管轄有三種,即移送管轄、指定管轄和管轄權轉移。

  (二)第一審普通程式與簡易程式

考試內容:第一審普通程式與簡易程式

1.起訴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起訴應在訴訟時效內進行。

2.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起訴 狀後,應當在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原告對法院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3.審理前的準備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 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 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3日內告知當事人。開庭日期確定後,應當在開庭3日前將傳票送達當事人,將開庭通知書送達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對於公開審理的案件,還應在開庭審理前3日釋出公告。

傳票是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傳喚民事當事人、刑事被告人等出庭的一種憑證。有刑事傳票和民事傳票等。

4.開庭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開庭審理的階段:宣佈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辯論後的調解、合議庭評議和判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

5.簡易程式

簡易程式在我國的民事訴訟中,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簡單民事案件和簡單經濟糾紛案件所適用的程式。在簡易程式中可以口頭起訴、口頭 答辯。簡易程式中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不需實行合議制,但要有書記員作記錄。在開庭通知、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上不受普通程式有關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適 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三)第二審程式

考試內容:第二審程式

1.上訴和兩審終審

當事人不服第一審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向該法院的上一級法院依法提起上訴。對判決提起上訴的期限為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對裁定提起上訴的期限為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上訴的判決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和簡易程式審理後作出的第一審判決,第二審法院發回重審後的 判決,以及按照第一審程式對案件再審作出的判決。可以上訴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的裁定、對管轄權有異議的裁定以及駁回起訴裁定。

當事人提起上訴後至第二審審結前,原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不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再上訴。

2.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但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逕行判決、裁定。

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對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分別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和30日內審結。

 (四)審判監督程式

考試內容:審判監督程式

審判監督程式即再審程式,是指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人民法院認為確有錯誤,依法對案件再行審理的程式。審判監督程式只是糾正生效裁判錯誤的法定程式,不是案件審理的必經程式,也不是訴訟的獨立審級。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的情形P239。

提起再審的途徑:

①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②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 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 審。③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 定發生法律效力後2年內提出;2年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 汙受 賄、徇私 舞弊、枉法裁判行為 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④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 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當事人申請再審而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的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 定,發現有當事人申請再審而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的法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如果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再審按第一審程式審理;如果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審的,按第二審程式審理。

  (五)督促程式

考試內容:督促程式

l.概念與適用範圍

督促程式,又稱債務催償程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催促債務人在法定期限內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的法律程式。

督促程式屬於一種非訟的特別程式。督促程式適用於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的案件。

2.申請支付令的條件

(1)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的標的必須是金錢或有價證券。金錢及有價證券以外的其他財產的給付請求,不適用於督促程式。

(2)請求給付的金錢或者有價證券已到期且數額確定,並寫明瞭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

(3)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對等給付義務。

(4)支付令必須能夠送達債務人。

支付令的送達應採用直接送達、留置送達等法定送達方式。如果債務人不在我國境內,或者雖在我國境內,但需要公告送達支付令的,不適用督促程式。

3.支付令的申請與審查

書面形式

向債務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債權人提出申請後,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認為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合法,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l5日內直接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否則,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的申請,該裁定不得上訴。

4.支付令的效力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l5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後,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式,支付令自行失效,債權人可以起訴。

  (六)公示催告程式

考試內容:公示催告程式

1.概念與適用範圍

公示催告程式,是指在票據持有人之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以公告的方式催告利害關係人在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果逾期無人申報,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依法作出除權判決的程式。

公示催告程式的適用範圍:(1)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的;(2)依照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項。

2.申請公示催告的條件

(1)申請人必須是享有申請權的票據持有人

所謂票據持有人,是指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前的最後持有人。

(2)具有明確、合法的申請形式和理由。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

公示催告案件由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3.審查與受理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並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該票據。如果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前,支付人已經支付了該票據,則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式。對於不符合受理條件的',7日內裁定駁回申請。

4.公告與權利申報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應當在3日內釋出公告,催促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期間最短不得少於60日。在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無效。

5.除權判決

除權判決,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票據無效的判決。其含義包括:宣告票據無效進而排除申請人以外的其他人對該票據享有權利;通過在指定期間內無人申報權利的事實,推定票據權利歸申請人所有。

公示催告申請人申請人民法院作出除權判決的,應自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的次日起1個月內提出。逾期不申請判決的,人民法院應終結公示催告程式。除權 判決作出後應當進行公告,人民法院還應通知支付人恢復支付。除權判決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申請人有權憑除權判決向支付人請求支付。利害 關係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除權判決前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除權判決公告之日起1年內,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立案後, 按票據糾紛適用普通程式審理。

 (七)執行程式

考試內容:執行程式

1.執行和執行程式的概念

執行是指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依照法定的程式,對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內容,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依法採取強制措施,迫使義務人履行義務的行為。執行程式是指保證具有執行效力的法律文書得以實施的程式。

2.執行申請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時,應提交申請書。申請執行的期間為2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3.執行措施

(1)查詢、凍結和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2)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4)搜查被執行人的 財產;(5)強制被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物或者票證;(6)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7)強制辦理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8)強制 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9)強制被執行人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10)限制出境;(11)徵信系統記錄不履行義務資訊; (12)媒體公佈不履行義務資訊。

4.執行中止和終結

(1)執行中止

是指在執行過程中,因某種特殊情況的發生而使執行程式暫時停止,待該情況消除後再恢復執行程式的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①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②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③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 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④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⑤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 形,如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或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與正在審理的案件有密切聯絡,無法單獨執行,以及被執行人在短期內無償付能力等。

(2)執行終結

是指在執行過程中,由於發生了某些特殊情況,執行程式不可能或沒有必要繼續進行,從而結束執行程式的制度。

在執行過程中,引起執行終結的情況有:①申請人撤銷執行申請的;②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③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 無義務承擔人的;④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⑤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⑥人民 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執行終結,應當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當事人不能提起上訴,也不能申請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