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們在法碩考研民法學的複習上,需要把這個基礎階段的知識點了解清楚。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了法碩考研民法學要點,歡迎大家前來閱讀。
法碩考研民法學法人聯營知識點一、概念
聯營是企業之間或企業和事業單位之間的聯合經營,它是法人蔘加橫向經濟聯合的主要形式。在聯營中,聯營各方的地位平等,主要通過章程或者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二、分類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聯營的形式包括:
1、法人型聯營(多個聯營主體共同組成新的經濟實體,聯營主體有法人資格);
2、合夥型聯營(多個聯營主體共同組成新的經濟實體,是合夥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
3、合同型聯營(多個聯營主體按照合同約定獨立經營,沒有組成新的經濟實體)
三、在聯營中主要應當注意兩個問題:
1、保底條款:
指聯營一方參與投資、經者管理,分享盈利,但不承擔虧損―――在聯營體虧損時,仍要收回投資及固定利潤的條款。其效力為:
(1)該條款無效;
(2)聯營體虧損時保底方已取回的固定利潤應退回;
(3)該條款無軟不影響聯營合同中其他條款的效力。
2、名為聯營,實為借貸
(1)該條款指一方雖投資,但不參與經營管理也不承擔風險,不論虧盈均按期回收固定利潤。
(2)該條款屬《民法通則》第58條第(七)項及《合同法》第52條第(三)項所列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條款,即“隱匿條款,絕對無效”
(3)不僅該條款無效,而且整個“聯營合同”均歸無效。因為聯營是假,借貸是真。非金融機構之間的企業資金拆借行為歷來為我國法所不允許。
(4)具體處理有3點:
A.本金返還給出資方;
B.出資方利息沒收;
C.對另一方處以相當於同期銀行貸款利息的罰款。
法碩考研民法學法人的登記知識點1、登記的概念
法人登記是行政主管機關對法人成立、變更、終止的法律事實進行登入,以為公示的制度。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企業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均適用法人登記。法人登記在我國還有公法上管理的職能,但在民法上其制度價值主要在於公示,以便於利害關係人瞭解法人變動的事實。所以,在民法上,法人成立、變更、終止的法律事實僅僅存在,尚不足以發生相應的法律效果,只有經過登記方可發生該事實的法律效力。
2、登記的型別
根據法人變動的型別,登記相應有法人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終止登記三類。
(1)設立登記。
法人設立登記的登記機關,是由法律規定的,例如負責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登記的是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通常是各級國家機構編制管理機關,負責社會團體法人登記的則是各級民政部門。設立登記的義務人,是法人設立人。
(2)變更登記。
變更登記的'機關,與該法人設立登記機關相同,但變更登記義務人是法人代表。變更登記的事項包括法人合併與分立以及法定代表人、住所、註冊資本、名稱、營業範圍、增減分支機構等事項的變動。
(3)登出登記。
登出登記機關也與法人設立登記機關相同,但登記義務人是清算組。法人自注銷登記完成時終止。
法碩考研民法學法人的變更知識點1、概念
法人的變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續期間內,法人在組織機構、性質、活動範圍、財產或者名稱、住所、隸屬關係等重要事項上發生的變動。
2、法人的變更,包括以下型別:
(1)法人組織機構的變更,包括:
A.法人的合併。
a、兼併、吸收合併:A.B→A;
b、新設合併:A.B→C;
分立與合併導致解散的,不需要清算,因為債權債務有人承擔
B.法人的分立。
a、派生分立:A→A.B;
b、新設分立:A→B.C;
(2)組織形式的變更
如將有限責任公司變為股份有限公司。
(3)法人性質、活動範圍、財產、名稱、住所、隸屬關係等的變更
法人變更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履行變更登記,並以一定的方式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