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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糾紛的處理方式和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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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糾紛處理方式概述

物業管理糾紛的處理方式和程式

物業管理糾紛處理方式,概括越來有以下幾種:1、當事人各方自選協商和解;2、各方當事人請求第三人調解,請求政府主管部門行政調解。3、當事人之間約定仲裁;4、司法訴訟。

以上幾種方式孰優孰劣,難作評定,當事人可以自己決定。自選協商和解是雙方對話解決糾紛的方式,而後面三種則是藉助第三方解決糾紛的方式。

  二、糾紛的調解

物業管理民事糾紛的調解,包括民事調解和行政調解兩種。民事調解由爭議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一個機構、和個人,由第三方依據雙方的意見和授權提出解決意見,經雙方同意並執行,由此化解糾紛。但此種方式的調解不具有法律效力。調解結束後,當事人一方如不執行,則前功盡棄。

物業管理糾紛的行政調解則是藉助主管政府的勢力進行調解處理,但這種處理如一方不遵守執行,則要藉助其他手段解決。

民間的調解和行政調解與仲裁或訴訟程式中的調解是不同的。仲裁或訴訟中的調解是仲裁程式中的一個環節,不具有獨立性。

  三、物業管理民事糾紛的仲裁

可以通過仲裁途徑解決的應是民事性質的爭議,主要是基於合同的糾紛或財產權益糾紛。依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仲裁庭管轄物業管理糾紛的依據是當事人認定的`協議。仲裁協議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在訂立合同時就約定一個條款,說明一旦有爭議就提交仲裁,這叫仲裁條款;另一種方式是雙方當事人出現糾紛後臨時達成提交仲裁庭的書面協議。仲裁協議要寫明以下內容: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項;3、待定的仲裁委員會。如一個在廣州履行的合同寫明:“有關本合同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無法協商時提交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達成仲裁協議的爭議,不得向法院起訴;即使起訴,法院也不受理。

物業管理糾紛仲裁處理的一般程式是:

1、一方當事人向待定的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書;

2、委員會於收到申請書後5日內決定立案或不立案;

3、立案後在規定期限內將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申請人,並將仲裁申請書副本和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4、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答辯,雙方按名冊待定仲裁員。普通程式審理 時由三名仲裁員組成,雙方各選一名,仲裁委員 會指定一名任首席仲裁員;案情簡單、爭議標的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由一名仲裁員審理;

5、開庭:庭審調查質證、辯論、提議調解;

6、製作調解書或調解不成時製作裁決書;

7、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執行。

與司法審判的兩審終審制不同,眾裁裁決是一裁終局的。

  四、物業管理糾紛的訴訟、

當事人通過訴訟方式解決民事、行政糾紛是較常見的方式。訴訟的管轄是人民法院。與仲裁明顯不同,人發法院對已提交訴訟的當事人管轄是強制性的。

物業管理民事糾紛的訴訟程式大體上有以下幾個驟:

1、當事人一方(原告)提交起訴狀,起訴到法院;

2、法院立案後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提交答辯狀;

4、開庭:調查、辯論、調解;

5、製作調解書或一審判決書;

6、雙方均不上訴,則判決書生效;或一方不服提起上訴,進入第二審程式;

7、第二審審理:製作二審調解書或下達二審判決書,此為終審判決,不得上述;

8、執行。

無論仲裁還是司法訴訟,均應貫徹合法公正的原則,即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由於物業管理法規規章不健全,實踐中應注重民法、房地產法、合同法等一般法律與物業管理專門法規及地方法規規章的銜接,並依據憲法處理好法規的競爭力認定和衝突的解決;同時,在訴訟或仲裁活動中,對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代表地位和訴權、請求權行使要有明確的瞭解和認可,處理好單個業主的意見與小區業主意志的關係,確認業主委員會在物業管理糾紛中的代表地位,以便及時處理糾紛,理順關係,建立良好的物業管理和權利義務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