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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患糾紛的處理方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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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患糾紛是社會上受人矚目的糾紛問題,你知道醫患糾紛怎麼處理呢?下面是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醫患糾紛的處理方法,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醫患糾紛的處理方法是什麼

  醫患糾紛的處理方法

1、住院病人及家屬對醫療服務質量不滿意或持有異議,首先向科室主任反映,由科主任調查或安排有關人員給患方作出解釋或答覆。

2、對科室解釋或答覆的問題若有異議,患者或家屬可投訴到醫院相關管理部門(屬醫療方面的問題,向醫務科投訴;屬護理方面的問題向護理部投訴;屬醫療收費問題,向審計科投訴;屬醫德醫風問題,向黨辦投訴)。管理部門接到投訴,及時進行調查核實,作出解釋和答覆。

3、對醫院管理部門作出的答覆意見仍有異議(屬醫療質量或技術問題,可向市衛生局醫政科申請醫療鑑定,或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律程式解決;屬於醫療服務及醫療行風問題,可向市衛生局監察科或市糾風辦投訴解決)。

  發生醫療糾紛怎麼辦

1、和解(協商解決)

發生醫療糾紛後,患方和院方可本著平等自願的原則,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和解協議的效力應予以認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製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並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和解應注意以下問題:

(1)醫患雙方的和解應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只能就民事責任進行協商,不能規避當事醫院、當事醫務人員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2)參加和解的患方必須直接與醫院發生利害關係,在法律上享有民事權利,依法承擔民事義務,如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患者本人,或者其監護人、繼承人、代理人等。

(3)參加和解的院方必須由院方法定代表人即院長參加和解,其代表醫院的行為,應認定合法有效。醫院的其他人員如參加和解,要持有蓋有醫院公章的授權委託書,其和解行為才合法有效。

2、調解(衛生行政部門等第三方介入)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對調解進行了規定: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並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可見,已經鑑定確定為醫療事故的,可以請求衛生行政部門介入對雙方的糾紛進行調解。

3、訴訟

在訴訟之前,當事人可以進行醫療事故鑑定或者醫療過錯鑑定,醫療事故鑑定由醫學會鑑定,醫療過錯鑑定由司法鑑定中心鑑定。進行鑑定並不是醫療糾紛訴訟的法定前置程式。

在舉證責任方面,患者對患方和院方存在醫患關係,以及產生了損害後果負有舉證責任,院方對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醫療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負有舉證責任。

在案由選擇方面,醫療糾紛涉及的案由主要有三大類,包括醫療損害賠償糾紛、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和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有些案件還可以以普通的人身(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為案由。實際中,應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案由進行訴訟。

那麼,醫患雙方已經達成了和解或者調解協議,是否還可以提起訴訟呢?應當說,醫患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籤訂的和解協議和調解協議,只要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應當認定其法律效力,但是協議對法院審理案件不具有約束力,不能產生、剝奪或者限制一方當事人訴權的法律效力,因此達成和解和調解協議也是可以提起訴訟的。

  醫療糾紛審理難的成因

1、患方原因。一是患者期望值過高。當前的醫學水平有限並且在治療過程中並沒有完全確定的評判標準,患者對醫藥知識及醫療工作的特殊性不夠了解,期望與現實產生差距過大容易產生糾紛。二是患者的.維權意識日益增強以及維權渠道的多樣化,也使得醫患糾紛日益增多。三是患者及家屬的觀念扭曲,將“鬧”作為解決問題的唯一途徑。部分患者及其家屬認為法院判決不能達到其期待的數額,便抱著相信政府的態度到政府、信訪部門無理取鬧,自認為“小鬧小得,大鬧大得,無理取鬧也得”。

2、醫方原因。一是服務態度差。有些醫務人員服務意識不強,對患者缺乏耐心,易使患者及家屬產生不信任感,這也是發生醫療糾紛的誘因。二是醫療水平有限,硬體設施不齊全。個別醫護人員不按操作規範、常規辦事,醫療水平不高,急救裝置不會正確使用,部分醫院的硬體設施無法滿足患者的治療需求。三是醫患溝通不夠。醫務人員沒有認真履行告知義務,容易引起患者對醫療過程及結果的不認同,發生糾紛後,不及時的妥善解決。四是醫院面對糾紛的冷漠態度,引起當事人的不滿。醫院甚至利用專業知識隱藏或篡改重要病歷,導致事故發生的具體原因無法查清,作為患者一方,不滿情緒便通過“鬧”的方式發洩。

3、其它原因。一是某些媒體宣傳的不良導向。患者一旦對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不滿就求助於媒體,個別媒體不進行調查就進行報導和宣傳,進一步造成了醫患關係的緊張,加重了處理醫患糾紛的難度。二是社會方面的因素。各種社會深層次的原因, “看病難、看病貴”等社會相關問題集中反映在醫院,使患者對醫院產生了對立不滿情緒,這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群眾負擔,促使其產生從醫療機構“彌補”一下損失的想法,這也是造成醫患矛盾、發生糾紛的原因。三是醫院雙方 的優勢地位不均,易使患者產生政府、法院偏袒醫院的錯覺。相對於強勢的醫院而言,患者往往認為自己處於相對弱勢的地位,無論法院作出什麼判決,患者都認為偏袒醫院,因此四處上訪,尋求所謂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