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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房產證糾紛的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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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房產證的死活會出現很多的問題,還會出現一些糾紛,這時候我們應該怎麼處理呢?下面是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辦理房產證糾紛處理技巧,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辦理房產證糾紛的處理方法

  房產證糾紛處理方法

(一)開發商原因造成的

勤於查詢

購房人籤合同前應檢視清楚,開發商提供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正本的記事欄中,有無土地被抵押的標註。也可以登入相關網站查詢,在北京,可以登入“北京市房屋土地權屬登記事務中心”的網站進行查詢。

認真查驗檔案

簽約前可以查驗“國有土地使用證”,如果是“臨時使用證”或有抵押,要拒絕簽約,或者一定要求開發商簽訂補充協議,約定“開發商保證於xxxx年x月x日之前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

簽好《購房合同》

《購房合同》中要有專門條款對房屋產權和房產證相關內容有所約定,不僅要約定具體辦理的最後時限,還要約定不能按時辦理的處理辦法。

1.關於初始登記

(1)建議範本

“出賣人應當在_年_月_日前,取得該商品房所在樓棟的權屬證明。如因出賣人的責任未能在本款約定期限內取得該商品房所在樓棟的權屬證明的,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應當自退房通知送達之日起_日內退還全部已付款,並按照買受人全部已付款的_%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買受人不退房的,合同繼續履行,自出賣人應當取得該商品房所在樓棟的權屬證明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取得權屬證明之日止,出賣人應當按日計算向買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萬分之_的違約金,並於出賣人實際取得權屬證明之日起_日內向買受人支付。”

(2)日期的確定

對於期房,可以根據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作為起點,計算90日。對於現房,可以根據銷售合同簽訂之日作為起點,計算90日。

(3)退房違約金的確定

不超過100%即可。

2.關於轉移登記

(1)建議範本

“1.商品房交付使用後,雙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___種方式辦理轉移登記:

(1)雙方共同向權屬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  (2)買受人自行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  (3)買受人同意委託____向權屬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委託費用元人民幣(大寫)。

2.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_日內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應當自退房通知送達之日起_日內退還全部已付款,並按照買受人全部已付款的_%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買受人不退房的,自買受人應當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之日止,出賣人按日計算向買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萬分之____的違約金,並於買受人實際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之日起_日內由出賣人支付。”

(2)日期的確定

對於期房,可以根據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作為起點,計算120日。對於現房,可以根據銷售合同簽訂之日作為起點,計算120日。

(3)退房違約金的確定

不超過100%即可。

不籤不合理的委託書

很多開發商要求購房人在合同外另籤一份協議,委託其代辦房產證、代收契稅和公共維修基金。

這種不合理的委託購房者可以拒絕。不用擔心如果不委託房地產商代辦,自己就無法辦理房產證。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3條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檔案。”因此,不管購房人是否委託房地產商代辦房產證,房地產商都有法律責任協助購房人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並取得房產證。

解約與索賠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如果開發商存在下列嚴重違約行為,您可以通過協商或訴訟的方式解除、撤銷合同或宣告合同無效,並要求賠償。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3.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4.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5.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6.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購房者無法取得房屋。

(二)購房者本身原因造成的

對於開發商與小業主存在糾紛,扣著本該發給小業主的房產證不發的,應及時溝通,及時解決矛盾,避免長期拖延。並可以主張開發商扣發房產證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要求開發商改正。

對於房屋契稅、公共維修基金尚未繳納的,應及時繳納,因為繳納上述稅費是法律規定的取得房產證的必經程式。為了及時取得房產證,購房者應及時繳納,並及時將繳納收據或發票交給開發商或代辦機構(人員)。

對於提交辦理房產證的檔案不合格的,應及時改正,可以向工作人員詢問,以免跑“冤枉路”。

對於個別購房者購房人住後進行違章搭建,致使規劃部門不予核發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證的,應及時拆除違章搭建的非法建築,保障房產證辦理。

(三)房產證辦理部門原因造成的

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四)代辦人員原因造成的

可以解除委託合同,並向代辦人員或機構要求賠償。

  辦理房產證糾紛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由於開發商原因導致買房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開發商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同時規定,由於開發商的原因,導致買房人在以上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仍然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房產證糾紛的原因

1.開發企業已經破產或被取消資質,無法繼續辦理樓盤的大確權;

2.開發商沒有取得土地使用證或沒有繳齊土地出讓金;

3.開發商將土地或房屋抵押給銀行或建築隊等,債務尚未清償完畢;

4.開發商沒有完成竣工備案工作;

5.開發企業將房屋重複銷售(未經合同備案),導致無法辦理房產證;

6.樓盤被法院查封;

7.開發商沒有取得建築面積實測資料;

8.商品房出現面積誤差,在一定範圍內的超面積需按規定補繳或退回購房差額,在面積誤差未解決的情況下,將導致無法辦理產權登記;

9.開發商沒有按整體規劃建設小區配套設施,或未移交小區配套用房,無法通過綜合驗收;

10.開發商不及時辦理“大確權”;

11.開發商不配合提供辦理“小房產證”的相關資料;

12.開發商與小業主存在糾紛,扣著本該發給小業主的房地產證不發;

13.房屋契稅尚未繳納;

14.公共維修基金尚未交付;

15.提交辦理房產證的檔案不合格;

16.個別購房者購房入住後進行違章搭建,致使規劃部門不予核發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證;

17.房產證辦理部門無正當理由拖延辦理或不予辦理;

18.代辦產權的單位或人員(律師、代理公司)違規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