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考生已經在準備2017年物業管理師的考試了,掌握基礎知識點是複習的關鍵,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關於房屋權屬登記程式與處理規則的考點,希望能對大家有幫助,更多內容歡迎關注應屆畢業生網!
(一)房屋權屬登記程式
房屋所有權登記按照房屋所有權人,以房屋的門牌號、幢、套(問)以及有具體權屬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登記機關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7日內決定是否予以登記,對暫緩登記、不予登記的,書面通知申請人。經登記機關審查登記申請,凡權屬清楚、產權來源資料齊全的,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他項權利登記,在受理登記後的30日核心準登記,並頒發房屋權屬證書;登出登記在受理登記後的15日核心準登出,並登出房屋權屬證書。
申請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交納登記費和權屬證書工本費。申請人逾期申請房屋權屬登記的,登記機關可以按照規定登記費的3倍以下收取登記費。
(二)房屋權屬登記處理規則
1.登記機關依法直接代為登記
以下情況由登記機關代為進行房屋權屬登記:
(1)依法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的房屋;
(2)無人主張權利的房屋;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的房屋,是指由政府依據法律程式和有關政策代行管理的房屋,不包括房屋所有權人依據民法規定委託代管的房屋。
由登記機關依法直接代為登記,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2.暫緩登記
以下情況申請人可以申請暫緩登記:
(2)按照規定需要補辦手續的;
(3)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准予暫緩登記的。
3.不予登記
下列情況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1)屬於違章建築的;
(2)屬於臨時建築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登出房屋權屬證書
下列情況登記機關有權登出房屋權屬證書:
(1)申報不實的;
(2)塗改房屋權屬證書的;
(3)房屋權利滅失,而權利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房屋權屬登出登記的;
(4)因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工作失誤造成房屋權屬登記不實的。
登出房屋權屬證書,由登記機關作出書面決定送達當事人,並收回原發放的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公告原房屋權屬證書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