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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水運建設工程造價編制與審查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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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我省公路水運建設工程概算、調整概算和設計變更造價編制與審查管理,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造價,我站修訂了《浙江省公路水運建設工程概算和設計變更造價編制與審查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公路水運建設工程造價編制與審查管理辦法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浙江省公路水運建設工程

  概算和設計變更造價編制與審查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公路水運建設工程概算、調整概算和設計變更造價編制與審查管理,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造價,根據《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交通部2005年第五號令)、《關於加強水運工程初步設計審查管理的通知》(交水發[2006]330號)、《內河航運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編制規定》(交基發[1998]112號)、《沿海港口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編制規定》(交水發[2004]247號)、《公路工程基本建設專案概算預算編制辦法》(交通部2007年第三號公告)、《浙江省公路水運工程造價管理規定》(浙交[2005]221號)和《浙江省公路工程概算預算編制補充規定》(浙交[2008]85號)等有關要求,特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 我省公路水運建設工程概算、調整概算和需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的設計變更造價編制與審查管理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 公路水運建設工程概算、調整概算和設計變更造價由建設單位(專案業主)委託設計單位負責編制,編制單位應有相應資質和編制能力。

第四條 公路水運建設工程造價編制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凡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發的造價人員資格證書的編制人員可編制公路水運工程相應專業和業務範圍的造價檔案,持其他行業主管部門核發的造價人員資格證書的編制人員只可編制公路水運附屬工程如房建和機電等相應專業和業務範圍的造價檔案。

第五條 建設單位(專案業主)應將公路水運建設工程概算、調整概算和設計變更造價報交通運輸造價管理機構審查,經審查後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

第六條 浙江省交通廳工程造價管理站(以下簡稱“廳造價站”)負責全省公路水運建設工程概算、調整概算和設計變更造價編制與審查工作的管理,各市交通工程造價管理站(以下簡稱“市造價站”)負責轄區內公路水運建設工程概算、調整概算和設計變更造價編制與審查工作的管理。省市兩級造價站對概算、調整概算和設計變更造價審查工作分工如下:

1、廳造價站負責以下公路水運建設工程概算、調整概算和設計變更造價審查:

(1)高速公路工程;(2)沿海10萬噸級及以上航道工程、港口工程,內河三級及以上的航道工程、內河1000噸級及以上港口工程;(3)30萬噸級及以上修造船專案水工建築物。

2、市造價站負責轄區內其他公路水運建設工程概算、調整概算和設計變更造價審查。對於省交通運輸廳有資金補助的國省道專案的概算、調整概算和設計變更造價審查報告,市造價站應報廳造價站備案

  第二章 概算、調整概算和設計變更造價的編制

第七條 編制人員在開展概算、調整概算和設計變更造價編制工作前,首先應研究工可估算批覆、設計圖紙、諮詢單位審查報告、專家審查意見和涉及造價編制所需的有關政策規定等資料,必要時編制人員還應到現場考察。

第八條 編制人員應根據現行的編制辦法、收費標準、計價定額、計價規範、費率標準和涉及造價編制所需的有關政策依據,結合專案具體內容編制概算、調整概算和設計變更造價,仔細校對工程數量和單位,確保準確無誤,合理編制各項單價與指標,無特殊情況不應出現明顯的不平衡單價與指標。

第九條 編制人員在編制概算、調整概算和設計變更造價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編制概算時,編制人員應按現行編制辦法的規定,根據工程實際情況,仔細調查材料與裝置價格,測算臨時工程費用,合理佈設施工場地和選擇施工方案,測算經濟運距,分析週轉裝置回收或攤銷情況,按設計圖紙所列的數量準確運用計價定額、計價規範和費率標準,合理編制建築安裝工程費;對於涉及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和新裝置應用及現行定額中缺項的工程專案,可根據施工方案,考察施工工藝,參考有關行業定額,合理確定定額消耗量後,合理編制建築安裝工程費。根據設計圖紙所列的裝置及工器具購置購置清單,仔細調查裝置及工器具價格,合理編制裝置及工器具購置費。根據縣級及以上政府部門有關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標準、建設專案管理費、研究試驗費、建設專案前期工作費和專項評價(估)費的具體內容與計價規定等合理編制工程建設其他費用。按規定計算預備費;針對水保、環保、海事等其他行業部門特殊要求且無法在前三部分列項的專案按新增專案(不計預備費)計列。按現行編制辦法規定的項、目、節內容對應計列,合理編制概算,並單獨成冊,形成完整的甲乙組檔案(含資料檔案)。

編制調整概算時,編制人員應按現行編制辦法的規定和調整概算管理的要求,根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後的設計變更造價,對應疊加到概算的建築安裝工程費中,編制調整概算的建築安裝工程。根據實際採購的裝置及工器具購置清單,按概算的裝置及工器具購置價格,編制調整概算的裝置及工器具購置費。根據實際的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數量和標準、建設專案管理費、研究試驗費、建設專案前期工作費和專項評價(估)費的具體內容與計價規定等編制調整概算的工程建設其他費用。若工程建設其他費用中涉及合同約定的應按合同約定的實際情況調整,合理編制調整概算的工程建設其他費用。對於材料價格調差等實際發生但又不能對應計列到前三部分費用中的專案,應作為調整概算的新增專案編制新增專案費用。按現行編制辦法規定的項、目、節內容對應計列,在衝減概算的預備費後,合理編制調整概算,並單獨成冊,形成完整的甲乙組檔案(含資料檔案)。

編制需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的設計變更造價時,編制人員應按現行編制辦法的規定和設計變更管理的要求,根據工程實際情況,按概算的材料與裝置價格,測算臨時工程費用,合理佈設施工場地和選擇施工方案,測算經濟運距,分析週轉裝置回收或攤銷情況,準確運用概算定額、計價規範和費率標準,合理編制設計變更造價;對於涉及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和新裝置應用及現行定額中缺項的變更專案,可根據設計變更方案,實地考察施工工藝,參考有關行業定額,合理確定定額消耗量後,編制設計變更造價。按現行編制辦法規定的項、目、節內容對應計列,合理編制設計變更造價,並單獨成冊,形成完整的甲乙組檔案(含資料檔案)。

第十條 編制人員負責編寫概算、調整概算和設計變更造價編制報告,編制報告應包括編制組織情況、工程概況、編制依據、組價原則、概算表和有關情況說明等內容,並納入到初步設計等文字中。概算、調整概算和設計變更造價應由編制人員簽名和蓋資格證章,並由編制單位蓋章確認並報建設單位(專案業主)。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專案業主)應將概算送代廳(或市局)審查單位或委託有資質的造價諮詢機構組織初審,出具專項造價初審報告。設計單位要按審查單位或造價諮詢機構的專項造價初審報告和初步設計審查專家組意見進行修改完善。當編制概算超過批覆的工程可行性估算時,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應分析原因,提出書面分析報告;建設單位應將超工可估算分析報告報原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單位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由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單位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決定處理及後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