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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造價管理辦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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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的《公路工程造價管理暫行辦法》於2016年8月31日經第19次部務會議通過,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公路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的全文:

公路工程造價管理辦法「最新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工程造價管理,規範造價行為,合理控制建設成本,保障公路工程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公路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以下統稱公路工程)的造價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路工程造價活動,是指公路工程建設專案從籌建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費用的確定與控制,包括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標底或者最高投標限價、合同價、變更費用、竣工決算等費用的確定與控制。

第三條 公路工程造價活動應當遵循客觀科學、公平合理、誠實信用、厲行節約的原則。

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公路工程造價的監督管理。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工程造價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造價依據

第五條 交通運輸部制定公路工程造價依據。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交通運輸部發布的公路工程造價依據,結合本地實際,組織制定補充性造價依據。

前款所稱造價依據,是指用於編制各階段造價檔案所依據的辦法、規則、定額、費用標準、造價指標以及其他相關的計價標準。

第六條 交通運輸部對通用性強、技術成熟的建設工藝,編制統一的公路工程定額。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公路工程定額中缺項的,或者地域性強且技術成熟的建設工藝,可以編制補充性定額規定。

第七條 對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公路工程造價依據中未涵蓋但公路工程需要的造價依據,公路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根據該工程施工工藝要求等因素組織開展成本分析。

第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造價依據的編制和修訂工作,促進造價依據與公路技術進步相適應。公路工程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造價諮詢等單位應當給予支援和配合。

第九條 編制造價檔案使用的.造價軟體,應當符合公路工程造價依據,滿足造價檔案編制需要。

  第三章 造價確定和控制

第十條 公路工程造價應當針對公路工程建設的不同階段,根據專案的建設方案、工程規模、質量和安全等建設目標,結合建設條件等因素,按照相應的造價依據進行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承擔公路工程造價控制的主體責任,在設計、施工等過程中,履行以下職責,接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一)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式,負責組織專案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標底或者最高投標限價、變更費用、工程結算、竣工決算的編制;

(二)對造價進行全過程管理和控制,建立公路工程造價管理臺賬,實現設計概算控制目標;

(三)負責公路工程造價資訊的收集、分析和報送;

(四)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綜合分析專案建設條件,結合專案使用功能,注重設計方案的技術經濟比選,充分考慮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和運營養護需要,科學確定設計方案,合理計算工程造價。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對其編制的造價檔案的質量負責,做好前後階段的造價對比,重點加強對設計概算超投資估算、施工圖預算超設計概算等的預控。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編制工程計量與支付、工程結算等造價檔案。

第十四條 從事公路工程造價活動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技能。鼓勵從事公路工程造價活動的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不斷提升職業素質。

從事公路工程造價活動的人員應當對其編制的造價檔案的質量和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公路工程建設專案立項階段,投資估算應當按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設專案投資估算編制辦法》等規定編制。

第十六條 公路工程建設專案設計階段,設計概算和施工圖預算應當按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設專案概算預算編制辦法》等規定編制。

初步設計概算的靜態投資部分不得超過經審批或者核准的投資估算的靜態投資部分的110%。

施工圖預算不得超過經批准的初步設計概算。

第十七條 公路工程建設專案實行招標的,應當在招標檔案中載明工程計量計價事項。

設有標底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標底或者最高投標限價應當根據造價依據並結合市場因素進行編制,並不得超出經批准的設計概算或者施工圖預算對應部分。建設單位應當進行標底或者最高投標限價與設計概算或者施工圖預算的對比分析,合理控制建設專案造價。

投標報價由投標人根據市場及企業經營狀況編制,不得低於工程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