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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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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7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青海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的全文,歡迎大家閱讀!

青海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保證勘察、設計質量,規範勘察、設計市場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國務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以及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包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初步設計審查及施工圖審查等活動。

建設工程勘察,是指勘察單位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評價建設場地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徵和岩土工程條件,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檔案的活動。

建設工程設計,是指設計單位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對建設工程所需的技術、經濟、資源、環境等條件進行綜合分析、論證,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檔案的活動。

初步設計審查,是指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有關規定,對政府投資專案的勘察檔案、初步設計檔案進行審查的活動。

施工圖審查,是指施工圖審查機構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對建設工程勘察檔案、施工圖設計檔案中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內容進行審查的活動。

第四條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應當遵循公平競爭、誠實守信的原則。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當符合節能、節水、節地、節材的要求,嚴格執行國家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規範、規程及本省工程建設有關標準、技術公告及技術措施。

從事工程建設活動應當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其所屬的勘察設計質量監督機構具體負責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水利等有關部門負責本行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行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從業單位和人員的合法權益,規範從業行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七條 鼓勵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中採用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先進裝置、新型材料和現代管理方法,提高勘察、設計水平。

鼓勵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和人員創新創優,對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中取得優秀成果的單位和個人,由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行業組織進行評選,並予以表彰。

  第二章 資質資格管理

第八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國家或者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資質證書,並在資質證書等級範圍內承攬業務。

施工圖審查機構承接業務範圍和數量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省實際確定。

第九條 取得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範圍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

取得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可以從事與其資質等級相應的建設工程總承包、工程專案管理以及相關的技術、諮詢與管理服務等活動。

第十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終止、合併或者分立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到原發證機關注銷資質證書或者重新申領資質證書。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化的,應當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三十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執業資格註冊管理。未經註冊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人員,不得以註冊執業人員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註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只能受聘於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人員只能受聘於一個施工圖審查機構。未受聘於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和施工圖審查機構的,不得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及施工圖審查活動。

第十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掛靠、出租(借)、倒賣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資質證書、證書專用章及個人註冊執業證書、註冊執業專用章及其他證章。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資質、施工圖審查機構條件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實施動態監管,並向社會公佈結果。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註冊執業人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和施工圖審查人員應當按照規定接受繼續教育。

  第三章 發包與承包

第十六條 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進行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的建設工程,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進行招標投標。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發包與承包,不受地區和行業的限制。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禁止發包給個人和無資質證書或者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承包的全部勘察、設計業務轉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除建設工程主體部分的勘察、設計外,經發包方書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將建設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設計分包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分包方不得將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轉包或者再分包。分包方對承包方負責,承包方對發包方負責。

第十九條 兩個以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共同承包同一專案的不同單項工程的勘察、設計業務,或者同一單項工程的不同專業勘察、設計業務時,建設單位應當確定其中一個勘察、設計單位為設計總負責單位,負責協調建設專案勘察、設計及建設過程中的相關事宜。

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或者範圍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聯合承包同一專案的勘察、設計業務時,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較低單位的資質等級及範圍承攬業務。

第二十條 民用住宅建築工程中的消防、人防、防雷、供排水、供電、供氣、供熱、廣播電視、通訊等專業設計,應當與該建築工程統一委託勘察、設計。

由專業經營單位負責投資建設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專業經營設施裝置的設計,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發包勘察、設計業務時,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合同示範文字與勘察、設計單位簽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建設單位委託施工圖審查業務時,應當與施工圖審查機構簽訂諮詢委託協議或者合同。

  第四章 勘察設計檔案編制與審查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檔案編制應當遵守有關城鄉規劃、專項規劃、環境保護、土地管理、水土保持、文物保護、防災減災等法律法規規定,滿足國家和本省有關建設標準、技術規範等要求。

第二十三條 建築工程設計檔案應當根據技術規範和專案特點編制節能、環保、綠色建築、消防等設計專篇,採用先進的理念和技術,降低能源消耗和建設成本。

第二十四條 建築設計應當滿足使用功能要求,做到適用、安全、經濟、美觀,體現地區、民族和文化特色,並與周圍環境協調統一。

對重要城市景觀、涉及公共利益的標誌性建(構)築物或者重要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等重大建設專案,其設計方案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專家評審並向社會公示,徵求公眾意見。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應當按照國家及本省有關規定,同步設計電、熱、水、氣等能耗監測系統。

城鎮住宅建築和公共建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定太陽能光熱或者光電利用系統,並與建築一體化設計。

政府投資的建築工程專案應當執行綠色建築設計標準。鼓勵具備條件的建築工程專案,採用綠色建築設計標準。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勘察檔案的編制,一般按照選址勘察、初步勘察、詳細勘察三個階段進行。工程規模較小、場地面積不大、地質條件簡單的,可以適當合併。

建設工程設計檔案的編制,一般按照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三個階段進行。屬於小型建設工程範圍的,可以適當合併;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檔案編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規劃選址許可等前期批准檔案;

(二)符合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檔案編制深度;

(三)符合勘察、設計標準、規範、規程及技術措施;

(四)符合勘察、設計合同約定;

(五)註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簽字;

(六)勘察、設計單位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專案負責人簽字;

(七)加蓋勘察、設計單位資質專用章、註冊執業人員執業印章;

(八)施工圖設計檔案中應當列明經審查合格的.勘察檔案、編號及施工圖審查機構名稱;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