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技能>建築施工>

浙江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建築施工 閱讀(8.87K)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決定,已於2001年12月28日經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2002年1月14日

  浙江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1995年8月19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浙江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宗旨

為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明確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保護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各方及使用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包括土木工程、線路管道、裝置安裝工程、建築裝飾工程)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定義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質量,是指建設工程符合國家、省有關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範、規程以及設計檔案和合同規定的對工程安全、耐久、適用、經濟、美觀的綜合要求。

第四條 監督管理部門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建築業行政主管部門,下同)是本行政區域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

交通、水利、電力等部門按國家規定和本條例負責本專業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省計劃與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對國家和省重點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檢查,並可會同有關部門處理質量問題。

第五條 企業質量保證體系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商及建設監理機構應建立有效的企業質量保證體系,落實質量責任制,保證建設工程質量。

  第二章建設工程質量責任

第一節業主的質量責任

第六條 發包

業主應按有關規定將建設工程發包給資質符合工程要求的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商。

業主應對單位工程實行總包,不得肢解發包。特殊專業工程確需部分發包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質量管理人員

按規定應委託監理或業主自願委託監理的建設工程,業主應委託與工程要求相適應的建設監理機構進行監理。

按規定不實行監理的工程,業主應配備工程質量管理人員,其工程質量管理人員人數和資格應與工程質量管理要求相適應。

第八條 質量監督手續

業主應在施工前按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九條 建築材料、裝置、構配件的提供

業主一般不提供建築材料、裝置、構配件,確需由業主提供的,應與施工承包商在合同中事先約定。

業主提供建築材料、裝置、構配件,必須符合設計檔案和合同約定的種類、規格、數量、質量等要求並有產品合格證明,不符合要求的,承包商有權拒絕接受。

業主不得強行為施工承包商提供建築材料、裝置、構配件或要求施工承包商向其指定的建築材料、裝置、構配件供應單位採購建築材料、裝置、構配件。

第十條 組織設計檔案會審交底

業主應按規定參加初步設計檔案的會審,並及時組織勘察設計承包商與施工承包商進行施工圖紙設計交底。

第十一條 竣工驗收及備案

竣工的建設工程,業主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工程竣工驗收條件進行竣工驗收。

未經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擅自使用。

業主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備案。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檔案作為房屋產權登記的依據之一。

第十二條 建設工期

業主應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及勘察設計承包商和施工承包商的技術能力,合理確定勘察設計週期和施工工期;合同簽訂後,確需縮短建設工期的,應徵得承包商同意,並不得影響建設工程質量。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價格

業主應按國家和省有關工程價格管理的規定與承包商在合同中合理確定建設工程價格。

業主應鼓勵和支援施工承包商建造優良工程,對質量達到優良等級的工程給予獎勵。第二節 勘察設計承包商的質量責任第十四條 勘察設計週期

勘察設計承包商應按合同確定的勘察設計週期進行勘察設計,不得擅自推遲提交勘察設計檔案。

第十五條 勘察設計檔案

勘察設計應積極採用國家推廣的新技術、新材料、新結構、新工藝。勘察設計檔案必須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範、規程以及合同規定;

(二)勘察檔案內容應準確、可靠、合理;

(三)設計檔案必須以勘察檔案為依據,滿足相應設計階段的技術要求,施工圖紙完整配套,標註清楚,說明完整;

(四)設計檔案選用的建築材料、裝置、構配件應註明其規格、型號、效能、色彩等技術指標和質量要求,但不得指定供應單位。

第十六條 勘察設計服務

勘察設計承包商應負責向業主和施工承包商進行施工圖紙技術交底,按規定做好現場服務,及時處理施工中出現的有關問題,並參加有關階段的質量驗收。

採用新技術、新材料、新結構、新工藝的建設工程,設計承包商應向施工現場派駐設計代表。

第三節 施工承包商的質量責任

第十七條施工組織設計

施工承包商應在施工前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明確保證質量的具體措施,施工組織設計應符合設計檔案的要求。

施工組織設計應抄送業主。業主對施工組織設計提出的合理意見,施工承包商應予採納。

第十八條 施工人員

施工承包商應在施工前確定符合工程要求的專案經理和主要專業技術人員,並通知業主。

專案經理應具有相應專業知識和管理能力,並經考核合格,取得資質證書,持證上崗。

特殊工種作業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第十九條 建築材料、裝置、構配件的採購、檢驗

施工承包商採購的建築材料、裝置、構配件,必須符合設計檔案要求和產品質量標準。

施工承包商應對其使用的建築材料、裝置、構配件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不得使用。

監理人員對施工承包商的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有權提出複試、檢測要求,施工承包商應提供相應的資料、場地和其他協助。

第二十條 現場施工

施工承包商應嚴格按設計檔案和有關技術標準、規範、規程的要求進行施工。施工中確需修改設計檔案的,應由業主簽署意見,經設計承包商同意並修改。

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商應服從監理人員依其職權作出的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