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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4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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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辦法》將醫師執業地點由過去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修改為“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所在地的省級或者縣級行政區劃”,下面是詳細內容介紹。

《醫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4月1日起正式施行

3月2日,國家衛生計生委網站釋出《醫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敲定醫師“一次註冊、區域有效”規定。今後,醫師在一家主要執業機構進行註冊,其他執業機構進行備案,執業機構數量不受限制。《辦法》自4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6日原衛生部公佈的《醫師執業註冊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辦法》將醫師執業地點由過去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修改為“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所在地的省級或者縣級行政區劃”,執業醫師的註冊地點為省級行政區劃,執業助理醫師的註冊地點為縣級行政區劃,實現“一次註冊、區域有效”。醫師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執業以合同(協議)為依據,確定一家主要執業機構進行註冊,其他執業機構進行備案,執業機構數量不受限制。

《辦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建立醫師管理資訊系統,實行醫師電子註冊管理。通過網上一站式註冊服務,改進原有註冊模式,方便醫師辦理註冊、變更、登出等事項。

對此,國家衛生計生委同時配發的解讀指出,國家建立醫師管理資訊系統,一方面通過資訊化手段精簡申報材料,縮短辦理時間,有效提高行政審批辦理效率;另一方面在註冊過程中收集、整理和分析各種資料,有利於構建醫師執業全過程、動態化和高效能的.管理模式,提高醫療服務精細化管理水平。前期,國家衛生計生委已在京津冀地區開展了醫療機構、醫師、護士電子證照試點,取得了初步成效。

《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國家實行醫師註冊內容公開制度和查詢制度。地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提供醫師註冊資訊查詢服務,並對登出註冊的人員名單予以公告。

《辦法》還通過建立完善醫師管理資訊系統,加強其對個人資訊的自動識別功能。刪除了原辦法第十七條變更執業註冊申請時需到原註冊部門變更“醫師執業證書編碼”的規定,實現執業編碼唯一制,優化醫師註冊管理。

《辦法》要求地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在醫師管理資訊系統及時更新醫師定期考核結果,對連續兩個考核週期未參加醫師定期考核的登出註冊;增加了對醫師參與有組織作弊不予註冊和登出註冊等規定。

解讀指出,通過建立登出註冊退出機制,及時清理醫師隊伍中的不合格人員,可以引導醫師依法執業、規範執業,維護良好的醫療秩序和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