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廣告審查辦法》經過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審議通過,現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令順序號釋出。本辦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一 藥品廣告的申請
1.藥品廣告的界定:
凡利用各種媒介或者形式釋出的廣告含有藥品名稱、藥品適應症(功能主治)或者與藥品有關的其他內容的,為藥品廣告,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審查。
非處方藥僅宣傳藥品名稱的,或者處方藥在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僅宣傳藥品名稱的,無需審查。
2.異地釋出藥品廣告的要求:
異地釋出藥品廣告,在釋出前應當到釋出地藥品廣告審查機關辦理備案。
異地釋出藥品廣告備案應當提交如下材料:
A.《藥品廣告審查表》影印件;
B.批准的藥品說明書影印件;
C.電視廣告和廣播廣告需提交與通過審查的內容相一致的錄音帶、光碟或者其他介質載體。
提供本條規定的材料的影印件,需加蓋證件持有單位印章。
二 藥品廣告批准文號
1.有效期和格式:有效期為1年,到期作廢。
2.登出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廣告審查機關應當登出藥品廣告批准文號:
A.《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被吊銷的;
B.藥品批准證明檔案被撤銷、登出的;
C.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的藥品。
三 藥品廣告審查、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
藥品廣告審查機關、監督管理機關: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是藥品廣告審查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藥品廣告的審查工作。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藥品廣告的監督管理機關。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藥品廣告審查機關的藥品廣告審查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對藥品廣告審查機關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四 違法藥品廣告監督措施與法律責任
1.篡改經批准的藥品廣告內容進行虛假宣傳的處罰:篡改經批准的藥品廣告內容進行虛假宣傳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立即停止該藥品廣告的釋出,撤銷該品種藥品廣告批准文號,1年內不受理該品種的廣告審批申請。
2.對任意擴大適應症範圍、絕對誇大藥品療效、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違法廣告的強制措施:對任意擴大產品適應症(功能主治)範圍、絕對化誇大藥品療效、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違法廣告,省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一經發現,應當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暫停該藥品在轄區內的銷售,同時責令違法釋出藥品廣告的企業在當地相應的'媒體釋出更正啟事。違法釋出藥品廣告的企業按要求釋出更正啟事後,省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做出解除行政強制措施的決定;需要進行藥品檢驗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檢驗報告書發出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解除行政強制措施的決定。
3.對被收回、登出或者撤銷藥品廣告批准文號的處理: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三條被收回、登出或者撤銷藥品廣告批准文號的藥品廣告,必須立即停止釋出;異地藥品廣告審查機關停止受理該企業該藥品廣告批准文號的廣告備案。
4.對未經審批發布的藥品廣告的處罰:對未經審查批准釋出的藥品廣告,或者釋出的藥品廣告與審查批准的內容不一致的,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應當依據《廣告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罰(停止廣告發布,沒收廣告費用,處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虛假廣告或者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廣告監督管理機關依據《廣告法》第三十七條、《反不正當競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