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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藥師《藥事管理與法規》重點:註冊分類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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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藥師《藥事管理與法規》重點:註冊分類及說明

  (一)註冊分類

1。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從植物、動物、礦物等物質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製劑。

2。新發現的藥材及其製劑。

3。新的中藥材代用品。

4。藥材新的藥用部位及其製劑。

5。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從植物、動物、礦物等物質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製劑。

6。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中藥、天然藥物複方製劑。

7。改變國內已上市銷售中藥、天然藥物給藥途徑的製劑。

8。改變國內已上市銷售中藥、天然藥物劑型的製劑。

9。仿製藥。

  (二)說明

註冊分類1~6的品種為新藥,註冊分類7、8按新藥申請程式申報。

1、“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從植物、動物、礦物等物質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製劑”是指國家藥品標準中未收載的'從植物、動物、礦物等物質中提取得到的天然的單一成份及其製劑,其單一成份的含量應當佔總提取物的90%以上。

2、“新發現的藥材及其製劑”是指未被國家藥品標準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藥材規範(統稱“法定標準”)收載的藥材及其製劑。

3、“新的中藥材代用品”是指替代國家藥品標準中藥成方製劑處方中的毒性藥材或處於瀕危狀態藥材的未被法定標準收載的藥用物質。

4、“藥材新的藥用部位及其製劑”是指具有法定標準藥材的原動、植物新的藥用部位及其製劑。

5、“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從植物、動物、礦物等物質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製劑”是指國家藥品標準中未收載的從單一植物、動物、礦物等物質中提取的一類或數類成份組成的有效部位及其製劑,其有效部位含量應占提取物的50%以上。

6、“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中藥、天然藥物複方製劑”包括:

6、1中藥複方製劑;

6、2天然藥物複方製劑;

6、3中藥、天然藥物和化學藥品組成的複方製劑。

中藥複方製劑應在傳統醫藥理論指導下組方。主要包括:來源於古代經典名方的中藥複方製劑、主治為證候的中藥複方製劑、主治為病證結合的中藥複方製劑等。

天然藥物複方製劑應在現代醫藥理論指導下組方,其適應症用現代醫學術語表述。

中藥、天然藥物和化學藥品組成的複方製劑包括中藥和化學藥品,天然藥物和化學藥品,以及中藥、天然藥物和化學藥品三者組成的複方製劑。

7、“改變國內已上市銷售中藥、天然藥物給藥途徑的製劑”是指不同給藥途徑或吸收部位之間相互改變的製劑。

8、“改變國內已上市銷售中藥、天然藥物劑型的製劑”是指在給藥途徑不變的情況下改變劑型的製劑。

9、“仿製藥”是指註冊申請我國已批准上市銷售的中藥或天然藥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