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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裝置監理師執業資格註冊管理辦法

裝置監理師 閱讀(1.99W)

註冊裝置監理師執業資格登記管理辦法,自2015年2月1日起實施,下面是註冊裝置監理師執業資格註冊管理辦法的全文,歡迎閱讀!

註冊裝置監理師執業資格註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適用範圍)為規範裝置監理人員行業自律管理,根據《質檢總局關於實施註冊裝置監理師登記服務的公告》(2014年第87號)、《中國裝置監理協會章程》和《中國裝置監理協會會員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登記制度)實行註冊裝置監理師執業資格登記制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裝置監理師執業資格證書》,需按本辦法辦理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以註冊裝置監理師名義執業。

第三條(職責)中國裝置監理協會負責註冊裝置監理師執業資格登記管理、繼續教育管理和執業檢查的組織實施,負責向社會公示註冊裝置監理師執業資格登記相關資訊,接受國家質檢總局的指導與監督。

經中國裝置監理協會認可的登記機構負責註冊裝置監理師執業資格登記辦理、繼續教育和參與執業檢查具體實施工作。

  第二章 登記管理

第四條 (登記條件)申請註冊裝置監理師執業資格登記的人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註冊裝置監理師執業資格證書;

(二)是中國裝置監理協會個人會員;

(三)承諾遵守會員章程、履行執業會員義務;

(四)經受聘執業單位同意;

(五)年齡不超過70週歲。

第五條(登記類別、形式及時間)登記分為首次登記、變更登記、延續登記和登出登記。每一登記有效期為3年。

第六條 首次登記

(一)首次登記時間

取得註冊裝置監理師執業資格證書者,應自證書取得之日次年11月30日前辦理首次登記。超過規定期限申請辦理首次登記的,需完成20學時繼續教育後方可辦理。

(二)首次登記申請材料

申請人應向所在地或所屬行業登記機構提交以下資料:

1.首次登記申請表3份,中國裝置監理協會、登記機構和執業單位各儲存1份(見附表1);

2.註冊裝置監理師執業資格證書影印件2份,中國裝置監理協會、登記機構各儲存1份;

3.身份證件影印件2份(身份證、護照或軍官證),中國裝置監理協會、登記機構各儲存1份。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登記。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2.在辦理登記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3.在裝置監理工作中因重大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至申請登記之日不滿1年的;

4.受到刑事處罰,且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至申請登記之日不滿2年的。

第七條 延續登記

(一)延續登記條件

登記有效期滿,應在登記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辦理延續登記手續。除滿足首次登記條件外,還應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學時,且在上一登記有效期內經受聘單位業績考核合格

(二)延續登記申請材料

申請延續登記,應向登記機構提交延續登記申請表(見附表1)3份,中國裝置監理協會、登記機構和執業單位各儲存1份。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延續登記,按登出登記處理:

1.本辦法第六條(三)中不予辦理登記的情形之一的;

2.不滿足延續登記條件,且在1年內未完成整改的;

3.未按規定時間辦理延續登記或變更登記時間超過1年的;

4.不接受執業檢查。

第八條 變更登記

(一)變更登記時間

執業單位變更,應在登記有效期內自變更執業單位之日起1個月內向登記機構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二)變更登記申請材料。

辦理變更登記,應提交以下材料各3份,中國裝置監理協會、登記機構和執業單位各儲存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