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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檔案保管期限延至30年 新規1月1日起已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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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月11日訊息(記者孫瑩 實習記者丁玉格)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因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會計檔案被依法銷燬,導致案件事實難以查清,去年10月,北京朝陽法院向財政部、國家檔案局發出司法建議,建議修訂《會計檔案管理辦法》。日前,財政部、國家檔案局覆函法院,已根據建議將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最低保管期限延長至30年,新規已於1月1日正式施行。

會計檔案保管期限延至30年 新規1月1日起已正式施行

2013年7月,北京龍輝技術經濟開發有限公司以拖欠建設工程款為由將工商銀行九龍山支行訴至北京朝陽法院。雙方爭議的聯建工程是1995年 -1997年期間建設的,案件審理過程中,涉案工程款的相關付款憑證因滿足《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和《銀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的銷燬條件已被銷燬,導致案件事實難以查明、相關司法鑑定亦因缺失重要證據材料而困難重重。

針對這一問題,去年10月,北京朝陽法院向財政部、國家檔案局、中國人民銀行分別傳送司法建議,建議修訂《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和《銀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將會計檔案保管期限比照民事訴訟最長訴訟時效延長至20年,同時建議細化會計檔案交接流程、規範會計檔案銷燬制度、加快推進電子檔案長久儲存,以便發生糾紛時分清責任、預防法律風險。

近日,財政部、國家檔案局聯合覆函法院,表示在《會計檔案管理辦法》修訂過程中,收到了北京朝陽法院的司法建議,已經採納法院相關建議,修訂了1998年頒佈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修訂後的《辦法》,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主要會計檔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延長至30年。

  《辦法》在修訂過程中,主要有四大變化:

  一、將會計檔案定期保管期限調整為10年、30年兩類。

二、明確電子會計檔案的合法地位。新《辦法》規定,在會計檔案管理過程中,對符合電子檔案條件的會計檔案,可通過電子檔案形式儲存,降低管理成本;

  三、明確會計檔案交接程式和要求。

四、完善會計檔案銷燬流程和要求。《辦法》明確,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會計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會計憑證不得銷燬,紙質會計檔案需單獨抽出立卷、電子檔案需單獨轉存,保管至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對會計檔案的銷燬程式及要求進行了明確和規範。

案件回顧:

1995年11月6日,龍輝公司與工商銀行九龍山支行簽訂《聯建協議》,約定由龍輝公司建設某房屋工程(以下簡稱“涉案工程”),工商銀行九龍山支行承擔建設資金。後,雙方因涉案工程款是否足額支付等問題發生爭議。

2013年7月,龍輝公司將工商銀行九龍山支行訴至北京朝陽法院,稱其早已依約履行了涉案工程交付使用的義務,但工商銀行九龍山支行僅累計向其支付了1700萬元工程款,要求支付其餘的工程款本金及利息1900餘萬元。工商銀行九龍山支行辯稱已按約定向龍輝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計3090萬元,並在舉證時表示,其儲存的涉案工程款相關付款憑證因滿足《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和《銀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的銷燬條件,已被銷燬,故無法提交部分付款憑證、記賬憑證。

為查明工商銀行九龍山支行支付涉案工程款的'實際情況,朝陽法院特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該行實際支付涉案工程款數額進行了司法鑑定。會計師事務所在鑑定過程中要求工商銀行九龍山支行提交相關記賬憑證,但因已經銷燬,無法提供。故會計師事務所只能根據雙方當事人提交的現存的進賬單、分戶賬賬本、支票材料等進行鑑定,並出具鑑定意見:無法認定工商銀行九龍山支行向龍輝公司支付了3090萬元的工程款,僅能確定已支付涉案工程款1700萬元。

最終,在法院主持下,雙方於2015年8月達成調解,工商銀行九龍山支行支付龍輝公司工程款1500萬元。

主審法官陳曉東指出,在這種會計檔案作為案件關鍵證據被“合法”銷燬的情況下,因當事人無法就其主張提供有力證據,一定程度上,案件查明將會受到阻礙,有些案件甚至不得不啟動司法鑑定程式,這不僅會導致案件審理週期延長,還會因案件事實難以查清、責任主體難以認定等問題引發實體上的不公正。因此,修訂會計檔案保管期限,使之契合民事案件最長訴訟時效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