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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汽車銷售管理辦法7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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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導語:汽車銷售管理辦法2017最新訊息,在7月1日後將推出新型汽車銷售辦法。以下是本站小編分享給大家的2017汽車銷售管理辦法7月起施行,歡迎點選進入!

2017汽車銷售管理辦法7月起施行

近日,商務部部長鐘山簽署了2017年第1號令,釋出了《汽車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將於201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經商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同意,《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令2005年第10號)同時廢止。

4月14日上午,商務部就出臺《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召開了新聞釋出會,向公眾詳細解讀《管理辦法》釋出的背景、意義和主要內容。

《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的實施,最重要的意義在於,從根本上打破了汽車銷售品牌授權單一體制,為打破品牌壟斷、充分市場競爭、創新流通模式創造了條件。未來,汽車供應商將能夠通過多種渠道售賣汽車,而經銷商也可以銷售多個品牌的汽車,汽車超市、汽車賣場、汽車電商等模式都將進入社會化銷售體系。

釋出背景:壟斷、價格虛高等問題突出

2005年,商務部等三部門推出《品牌辦法》,確立了汽車品牌授權銷售體制要求汽車銷售必須獲得品牌授權並實行備案管理。這對提高汽車營銷和服務水平去,規範市場秩序,推動汽車市場長期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目前,我國汽車銷售已連續八年產銷保持全球第一,並大幅領先第二位的美國。

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汽車品牌授權單一體制不能適應汽車市場發展的需求,市場競爭不充分、壟斷經營、零供關係失衡、汽車及零部件價格虛高等問題越來越突出,《品牌辦法》確立的品牌授權單一銷售體制亟需進行調整。為規範汽車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汽車市場的健康發展,商務部組織制定了《管理辦法》。

釋出意義:打破品牌授權單一體制

商務部市場建設司副巡視員胡劍萍表示,《管理辦法》的釋出最重要的意義在於,從根本上打破了汽車銷售品牌授權單一體制,為打破品牌壟斷、充分市場競爭、創新流通模式創造了條件。未來,汽車供應商將能夠通過多種渠道售賣汽車,而經銷商也可以銷售多個品牌的汽車,汽車超市、汽車賣場、汽車電商等模式都將進入社會化銷售體系。

《管理辦法》提出國家鼓勵發展共享型、節約型、社會化的汽車銷售和售後服務網路,加快城鄉一體的汽車銷售和售後服務網路建設,鼓勵經銷商開展多品牌經營,對節約社會資源、提高流通效率、提升服務質量具有重要意義。

《管理辦法》的實施將成為激發市場活力的一把鑰匙,使得市場競爭更充分,流通效率和質量得到提升。同時,《管理辦法》的實施也有助於向三四線和農村下沉,釋放這些地區的消費潛力。此外,《管理辦法》還將有助於消費者選擇權和知情權保護,提升消費體驗。

隨著汽車市場的發展,後市場逐漸成為新增長點,有助於汽車售後服務的專業化和社會化發展。《管理辦法》將有利於推動汽車銷售和服務分開,促進售後服務專業化、社會化發展。而《管理辦法》規定供應商不得限制經銷商和服務商轉售配件,為促進後市場健康、快速發展也提供了重要保障。

有業內人士認為,新辦法出臺後,更多的社會資本將會進入汽車流通行業,汽車銷售也將從單一種渠道變成多種渠道。新辦法也將會改變汽車生產商在汽車流通環節一家獨大的話語權,平衡汽車生產商和經銷商之間的關係。

以下為辦法全文

汽車銷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汽車市場健康發展,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活動,適用本辦法。從事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汽車,是指《汽車和掛車型別的術語和定義》(GB/T3730.1)定義的汽車,且在境內未辦理註冊登記的新車。

第四條 國家鼓勵發展共享型、節約型、社會化的汽車銷售和售後服務網路,加快城鄉一體的汽車銷售和售後服務網路建設,加強新能源汽車銷售和售後服務網路建設,推動汽車流通模式創新。

第五條 在境內銷售汽車的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建立完善汽車銷售和售後服務體系,保證相應的配件供應,提供及時、有效的售後服務,嚴格遵守家用汽車產品“三包”、召回等規定,確保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供應商,是指為經銷商提供汽車資源的境內生產企業或接受境內生產企業轉讓銷售環節權益並進行分銷的經營者以及從境外進口汽車的經營者。

本辦法所稱經銷商,是指獲得汽車資源並進行銷售的經營者。

本辦法所稱售後服務商,是指汽車銷售後提供汽車維護、修理等服務活動的經營者。

第七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國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活動的政策規章,對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八條 汽車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制定行業規範,提供資訊諮詢、宣傳培訓等服務,開展行業監測和預警分析,加強行業自律。

第二章 銷售行為規範

第九條 供應商、經銷商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不得銷售國家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產品。

第十條 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以適當形式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

第十一條 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車產品質量保證、保修服務及消費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後服務政策,出售家用汽車產品的經銷商還應當在經營場所明示家用汽車產品的“三包”資訊。

第十二條 經銷商出售未經供應商授權銷售的汽車,或者未經境外汽車生產企業授權銷售的進口汽車,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消費者作出提醒和說明,並書面告知向消費者承擔相關責任的主體。

未經供應商授權或者授權終止的,經銷商不得以供應商授權銷售汽車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 售後服務商應當向消費者明示售後服務的技術、質量和服務規範。

第十四條 供應商、經銷商不得限定消費者戶籍所在地,不得對消費者限定汽車配件、用品、金融、保險、救援等產品的提供商和售後服務商,但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服務、召回等由供應商承擔費用時使用的配件和服務除外。

經銷商銷售汽車時不得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或者強制為其提供代辦車輛註冊登記等服務。

第十五條 經銷商向消費者銷售汽車時,應當核實登記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明,簽訂銷售合同,並如實開具銷售發票。

第十六條 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在交付汽車的同時交付以下隨車憑證和檔案,並保證車輛配置表述與實物配置相一致:

(一)國產汽車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

(二)使用國產底盤改裝汽車的機動車底盤出廠合格證;

(三)進口汽車的貨物進口證明和進口機動車檢驗證明等材料;

(四)車輛一致性證書,或者進口汽車產品特殊認證模式檢驗報告;

(五)產品中文使用說明書;

(六)產品保修、維修保養手冊;

(七)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