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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醫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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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2017年2月28日,國家衛生計生委釋出了《醫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13號,以下簡稱《辦法》),現解讀如下。

2017年《醫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解讀

  一、為什麼要制定《辦法》?

《醫師執業註冊暫行辦法》(原衛生部令第5號)於1999年7月16日頒佈實施,對醫師執業註冊條件、註冊程式、登出與變更註冊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對於規範醫師准入管理,加強醫師隊伍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健康服務業的快速發展,醫師執業註冊管理也面臨著新形勢和新任務:一是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簡稱“放管服”)的要求,亟需改革醫師執業註冊制度,進一步優化註冊流程,提高行政審批效率,方便行政相對人辦事;二是醫師執業流動性增強,多點執業情況比較複雜,需要有力推動和加強規範;三是醫療管理資訊化水平不斷提高,資訊共享和大資料應用成為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重要手段,醫師註冊電子化勢在必行。

為適應改革發展需要,根據《執業醫師法》有關規定,我委對《醫師執業註冊暫行辦法》進行了全面修改,制定了《醫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

  二、醫師註冊管理主要有哪些變化?

在總結梳理《關於推進和規範醫師多點執業的若干意見》(國衛醫發﹝2014﹞86號)實施情況的基礎上,《辦法》通過建立區域註冊制度、電子註冊制度、註冊資訊公開和查詢制度,改進醫師執業註冊管理,促進優質醫療資源平穩有序流動和科學配置,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樣化的醫療服務需求。

《辦法》將醫師執業地點由過去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修改為“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所在地的省級或者縣級行政區劃”,執業醫師的.註冊地點為省級行政區劃,執業助理醫師的註冊地點為縣級行政區劃,實現“一次註冊、區域有效”。醫師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執業以合同(協議)為依據,確定一家主要執業機構進行註冊,其他執業機構進行備案,執業機構數量不受限制。

《辦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建立醫師管理資訊系統,實行醫師電子註冊管理。通過網上“一站式”註冊服務,改進原有註冊模式,方便醫師辦理註冊、變更、登出等事項,有效提升政務服務水平。

《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國家實行醫師註冊內容公開制度和查詢制度。地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提供醫師註冊資訊查詢服務,並對登出註冊的人員名單予以公告。確立公開和查詢制度,既加強政務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又便於社會公眾自主選擇醫療服務,滿足群眾多層次多樣化的醫療服務需求。

  三、為什麼要實行醫師電子註冊管理?

國家建立醫師管理資訊系統,一方面通過資訊化手段精簡申報材料,縮短辦理時間,優化註冊流程,有效提高行政審批辦理效率,方便行政相對人;另一方面在註冊過程中收集、整理和分析各種資料,有利於構建醫師執業全過程、動態化和高效能的管理模式,提高醫療服務精細化管理水平。前期,我委已在京津冀地區開展了醫療機構、醫師、護士電子證照試點,取得了初步成效。《辦法》第四條明確提出實行醫師電子註冊管理,將為全國推廣醫師電子化註冊提供法律依據。

  四、《辦法》在那些方面優化了醫師註冊管理?

《辦法》通過建立完善醫師管理資訊系統,加強其對個人資訊的自動識別功能,精簡辦理註冊所提交的材料。刪除了原辦法第十七條變更執業註冊申請時需到原註冊部門變更“醫師執業證書編碼”的規定,實現執業編碼唯一制,優化醫師註冊管理。

  五、《辦法》如何完善醫師退出機制?

《辦法》通過建立登出註冊退出機制,及時清理醫師隊伍中的不合格人員,對於不適合執業的醫師予以登出註冊,引導醫師依法執業、規範執業,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維護良好的醫療秩序和環境。要求地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在醫師管理資訊系統及時更新醫師定期考核結果,規定連續兩個考核週期未參加醫師定期考核的予以登出註冊;增加了對醫師參與有組織作弊不予註冊和登出註冊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