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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管理辦法》草稿:註冊稅務師改叫稅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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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

《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管理辦法》草稿:註冊稅務師改叫稅務師

  關於徵求《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稅總納便函〔2015〕16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2015年5月6日國務院第91次常務會議決定將“稅務師事務所設立審批”改為“具有行政登記性質的事項”。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納稅服務司成立由部分省市注稅管理中心主任及工作人員、中稅協業務主管組成的起草工作組,起草了《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見附件,以下簡稱《辦法》)。根據8月5日局長專題會意見,《辦法》擬以規章形式釋出。

附件:1.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2.稅務師事務所跨省級行政區劃遷移管理辦法(略)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原批准設立的稅務師事務所辦理行政登記的過渡辦法(略)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師事務所之外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適用《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略)

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

  附件1: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第91次常務會議決定,規範稅務師事務所的行政登記,加強對稅務師事務所的監督管理,保障稅務師事務所執業權利,促進稅務師行業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起草依據、目的和原則)

第二條 稅務師事務所是指依法取得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資格,可以從事鑑證服務、申報代理、稅收籌劃和接受委託審查納稅情況等特定行為以及稅務諮詢和其他涉稅代理等普通行為的專業服務機構。(稅務師事務所定義)

依法取得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資格,是指經工商登記且經稅務機關行政登記。

第三條 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是指稅務機關依申請對經工商註冊在名稱中使用“稅務師事務所”字樣的機構進行書面記載的行政行為。(行政登記的定義及內涵)

《登記證書》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第四條 國家稅務總局是稅務師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稅務師事務所管理制度,負責全國稅務師事務所的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以下簡稱省稅務機關)負責本地區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和監督管理,委託所屬的稅務師管理中心組織實施。(行政登記管理職責分工)

第五條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遵循執業規範,對其稅務師的執業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稅務師事務所的義務)

第六條 稅務師行業協會(以下簡稱行業協會)負責稅務師行業的自律管理。稅務機關對行業協會進行監管。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加入行業協會。

  第二章 稅務師事務所的行政登記

第七條 稅務師事務所分為合夥制稅務師事務所和有限責任制稅務師事務所。(組織形式)

合夥制稅務師事務所分為普通合夥稅務師事務所和特殊普通合夥稅務師事務所。

第八條 稅務師事務所除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設立條件)

(一)普通合夥稅務師事務所有2名以上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合夥人、3名以上的稅務師;

(二)特殊普通合夥稅務師事務所有5名以上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合夥人、10名以上的稅務師;

(三)有限責任稅務師事務所有3名以上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股東、5名以上的稅務師、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擔任。

第九條 普通合夥稅務師事務所的合夥人、特殊普通合夥稅務師事務所具有稅務師職業資格的合夥人和有限責任稅務師事務所的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合夥人和股東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具有稅務師職業資格;

(三)未在其他稅務師事務所擔任合夥人或者股東;

(四)成為合夥人或者股東之前3年內沒有因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省級以上行業協會的自律懲戒;

(五)有取得稅務師職業資格後最近連續3年或者取得稅務師職業資格前後累計5年在稅務師事務所從事鑑證服務或者其他涉稅服務業務的經歷;

(六)成為合夥人或者股東之前1年內沒有因採取隱瞞或者提供虛假材料、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而被省稅務機關不予受理、不予行政登記或者收回《登記證書》。

第十條 特殊普通合夥稅務師事務所根據內部管理需要,在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增加稅務機關認可的不具有稅務師職業資格的自然人擔任非稅務師合夥人,但非稅務師合夥人的人數不得超過全部合夥人數的三分之一。

稅務機關認可的不具有稅務師職業資格自然人的條件另行規定。

非稅務師合夥人取得稅務師職業資格後,在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之前,可以繼續擔任非稅務師合夥人。

第十一條 合夥制稅務師事務所應當設立首席合夥人。首席合夥人除滿足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首席合夥人條件)

(一)為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

(二)在稅務師事務所內部履行最高管理職責。

第十二條 稅務師事務所字號不得與已經行政登記的稅務師事務所字號重複。(名稱限制)

第十三條 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應當由全體合夥人或全體股東提出申請。自辦理完工商登記手續後20個工作日內,向工商登記地省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申請人和時限要求)

第十四條 申請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提交資料)

(一)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申請表;(附表1)

(二)稅務師事務所合夥人或者股東情況;(附表2)

(三)稅務師情況;(附表2)

(四)營業執照影印件;

(五)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書面合夥協議或者章程;

(六)全體合夥人或者股東不再擔任其他稅務師事務所合夥人或者股東的承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