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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加強仲裁員,仲裁工作人員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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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各仲裁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施行近7年來,全國仲裁機構在有關市人民政府和商會的指導、幫助下,在社會各方面的支援下,仲裁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仲裁委員會的管理逐步完善,仲裁員、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工作人員(簡稱仲裁工作人員)的紀律作風有所加強,仲裁活動逐步規範。但也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仲裁員、仲裁工作人員違法違紀現象仍有發生,甚至有的仲裁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後果嚴重,受到刑事處罰。這些現象雖然發生在極少數單位和極個別人身上,但造成的影響極其惡劣,必須採取措施予以堅決糾正。

關於進一步加強仲裁員,仲裁工作人員管理的通知

為了保證我國仲裁事業的健康發展,進一步加強對仲裁員、仲裁工作人員的管理,根據仲裁法和國務院辦公廳的有關規定,現通知如下:一、各仲裁委員會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對仲裁員、仲裁工作人員的管理工作。要充分認識到仲裁員、仲裁工作人員遵紀守法、清正廉潔是關係到我國仲裁事業健康發展的重大問題,必須嚴肅對待,常抓不懈。仲裁委員會要把對仲裁員、仲裁工作人員的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對所聘任的仲裁員、仲裁工作人員發生的違法違紀行為負責。

二、進一步加強對仲裁員、仲裁工作人員依法管理的制度建設。各仲裁委員會要在總結仲裁法實施幾年來經驗教訓的基礎上,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認真完善對仲裁員、仲裁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監督的各項管理制度。選聘仲裁員必須堅持法定條件,同時還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標準。對仲裁工作人員要建立嚴格的考核制度,仲裁委員會的各項管理制度都要有利於預防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三、嚴格財務管理和審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新組建仲裁機構方案〉、〈仲裁委員會登記暫行辦法〉、〈仲裁委員會收費辦法〉的通知》(國辦發[1995]44號),對仲裁委員會的財務管理作了規定。各仲裁委員會要嚴格遵守各項財經紀律,堵住財務管理漏洞,防範違法違紀行為發生,重大財務開支須經仲裁委員會會議集體決定,並接受當地財政部門、審計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根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做好仲裁委員會換屆工作的通知》(國法[1998]27號)的明確要求,對仲裁委員會要進行換屆審計而且必須由審計機關審計。對即將離任的仲裁委員會祕書長以上的負責人員要進行離任審計。

四、建立重大違法違紀事件報告制度。仲裁委員會對所聘任的仲裁員、仲裁工作人員發生的.重大違法違紀事件,要及時報告所在市人民政府(或商會)和省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並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中國仲裁協會成立前,下同)。仲裁委員會有責任也有義務協助有關部門依法查處仲裁員、仲裁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對隱情不報的,以及不協助查處的,應當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各仲裁委員會每年要對仲裁員、仲裁工作人員遵紀守法情況作出專項報告。五、對違法違紀仲裁員實行“禁入”制度。仲裁委員會在對違法違紀的仲裁員依法作出除名決定後,應在10日內通過省級人民法制機構(或商會)將名單報送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通報全國仲裁機構和有關部門。被除名的仲裁員同時受聘於幾家仲裁委員會的,其他仲裁委員會在接到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通報的10日內必須予以除名。對除名的仲裁員,任何仲裁委員會在任何時候不得再聘請。對仲裁委員會副祕書長以上負責人員因違法違紀行為被解聘的,照此辦理

加強對仲裁員、仲裁工作人員的管理工作是保證我國仲裁事業健康發展的一項重要工作。各仲裁委員會在近期集中開展一次自查,並針對存在的問題制定切實可行的改進措施。要認真落實本通知的要求,對出現的問題及時報告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200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