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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點:仲裁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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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仲裁裁決的知識,歡迎閱讀。

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點:仲裁裁決

  【知識點】:仲裁裁決

1.仲裁裁決的.作出

仲裁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2.仲裁裁決書的生效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3.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

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16. 【知識點】:民事訴訟的適用範圍(5個)

當事人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發生糾紛,可以提起民事訴訟。適用於《民事訴訟法》的案件具體包括5類:

1.因民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等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發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糾紛、房產糾紛、侵害名譽權糾紛案件。

【相關連結】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不能提請仲裁。

2.因經濟法、勞動法調整的社會關係發生的爭議,法律規定適用民事訴訟程式審理的案件,如勞動合同糾紛案件。

3.適用特別程式審理的選民資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蹤、死亡等非訟案件。

4.按照督促程式解決的債務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式解決的宣告票據和有關事項無效的案件。

【解釋】督促程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債務人在法定期間內向債權人履行給付金錢和有價證券的義務,如果債務人在法定期間內未履行義務又不提出書面異議,債權人可以根據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