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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與仲裁的關係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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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是很多的員工都需要了解的內容,所以大多數的員工都會想知道勞動仲裁與仲裁有什麼關係。下面為您精心推薦了勞動仲裁與仲裁的聯絡,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仲裁與仲裁的關係是什麼
  勞動仲裁與仲裁的關係

首先,在仲裁範圍上,勞動仲裁解決的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民事爭議仲裁解決的是作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不包括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係糾紛以及非平等主體間的行政爭議糾紛。仲裁法第三條規定下列糾紛不能仲裁: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以及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其次,在管轄範圍方面,勞動仲裁實行屬地管轄原則,當發生勞動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時,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係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處理;民事爭議仲裁不實行地域管轄制度,仲裁委員會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再次,在訴訟的關係上,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訴訟的前置程式,勞動爭議糾紛不經仲裁程式,不得向法院起訴,否則法院會裁定不予受理,換句話說,勞動爭議不得直接提起訴訟;民事爭議仲裁則採取自願原則,實行或訴或裁的規則,在仲裁協議合法有效存在之前提下,法院不得拒絕受理,也就是說,普通民事正義,可以直接提起訴訟。與此同時,民事爭議仲裁的申請必須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但勞動仲裁則無此要求。

最後,仲裁裁決的效力方面,民事爭議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原則,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即生效力,而勞動仲裁併不是一裁終局,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勞動者依然可以提起訴訟。

  經濟仲裁與勞動仲裁的區別

1、適用物件不同。經濟仲裁適用於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經濟糾紛關係,處理的是經濟合同糾紛和財產權益糾紛;勞動仲裁適用於個人與單位之間勞動關係,處理的是個人與用人單位之間在工資、勞保、辭職辭退、勞動補償以及工傷等方面產生的勞動爭議。

2、設立依據不同。經濟仲裁機構是依照《仲裁法》的'規定由地市人民政府組建的專門處理經濟糾紛的獨立部門;勞動仲裁機構是依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在勞動部門設立的處理勞動爭議的組織。

3、立案條件不同。經濟仲裁必須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訂有明確具體的仲裁條款或事後已經達成仲裁協議,才能申請立案。勞動仲裁是法律規定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式,只要個人與用人單位簽有勞動合同或者形成事實上勞動關係,發生勞動爭議後就可以申請立案。

4、適用法律不同。經濟仲裁是雙方當事人同意就相互之間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的經濟糾紛通過仲裁一裁終局法律手段解決的方式,適用的是《民法》、《合同法》、《仲裁法》等民商事法律、法規以及國際慣例和商業規則。勞動仲裁處理的是勞動爭議,適用的是《勞動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

5、仲裁效力不同。經濟仲裁屬於一裁終局,裁決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法定原因,當事人不能再提起訴訟,仲裁裁決與人民法院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直接申請強制執行;勞動仲裁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前置程式,當事人不服勞動仲裁裁決,多數情況下可以再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的步驟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七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將申訴書的副本送達被訴人,並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被訴人應當自收到申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被訴人沒有按時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仲裁庭應當於開庭的四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接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訴人按照撤訴處理,對被訴人可以缺席裁決。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在仲裁庭開庭裁決過程中,仲裁員根據案情適用如下程式:書記員查明雙方當事人及代理人是否到庭,宣佈開庭紀律;首席仲裁員宣佈開庭,宣佈仲裁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申訴、申辯權利、義務以及是否申請回避等情況;聽取申訴人的申訴和被訴人的答辯,進行當庭調查;根據當事人的意見進行最後調解,達不成調解的及時休庭合議並作出裁決。

裁決作出後,對於當庭裁決的,仲裁庭應在7日內送達裁決書,定期另庭裁決的,當庭發給裁決書。當事人接到仲裁裁決書後,仲裁程式即告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