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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員工作心得體會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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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濟寧市誠信公證處的一名公證員,2002年被濟寧仲裁委員會聘任為仲裁員。擔任仲裁員當然很榮耀,但如何才能優質高效地完成所擔負的仲裁任務?如何才能成為一名合格的仲裁員,不辜負雙方當事人的重託?如何提高仲裁的信譽度和公信力,這是我多年來反覆思考的一個問題。通過仲裁委組織的各類學習、沙龍活動和向成功仲裁員學習,結合承辦仲裁案件的實踐,我在這個問題上得到了一些粗淺的體會。

仲裁員工作心得體會範文

我認為“好的仲裁員”可以用兩個客觀標準進行衡量:一方面他們應當具有處理仲裁案件的相應的學識、能力和經驗;另一方面他們必須具備仲裁員應有的較高的職業操守,並且能夠嚴格執行相應的行為規範。我們聘任的仲裁員都從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相應的學識、能力和經驗;因此我想從恪遵職業操守談起,因為職業操守貫穿於仲裁案件的始終。

所謂職業操守,是指人們在從事職業活動中必須遵從的最低道德底線和行業規範。它具有“基礎性”“制約性”的特點,凡從業者必須做到。仲裁員的職業操守,或者叫做仲裁員的道德規範或職業倫理,是指仲裁員在執業仲裁工作所應具有和表現的良好品德和行為。《濟寧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守則》對仲裁員道德品行方面做了明確規定:“仲裁員應當根據事實,依照法律,並遵循公平合理原則,獨立公正地審理案件”,“仲裁員應平等地對待雙方當事人,不得代表或者偏袒如何一方當事人。”

恪守職業操守,這既是一個正派人道德水準的集中表現,也是仲裁職業的客觀要求。仲裁員應當恪遵職業操守。因此,我們應努力做好如下幾點:

一、恪遵仲裁員職業操守,積極勤勉高效優質地審理案件

當接受每一件仲裁案件後,作為兼職仲裁員,一定要克服“工作忙、顧不上”的思想,切實把接手承辦的仲裁案件放在重要位置,集中精力抓緊抓好,那種“平時忙於其他,臨時倉促上陣”的方法,對辦好仲裁案件非常不利,應當注意克服。

第一,做好庭前準備工作。

1、及時召開或按時認真參加庭前會議。根據仲裁委辦案規則,組庭後,應組織召開庭前會議。這時,作為仲裁員就要積極主動,儘快地進入角色,為儘快地進入“角色”,首席仲裁員,就要儘快安排召開庭前會議,俗話說:“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而不應該拖拖拉拉。具體說,就是要在第一時間內,集體查閱和分析案卷材料,使基本案情了熟於心。

2、庭前會議要初步做到“三熟悉”、“一確定”。所謂“三熟悉”,一是熟悉基本案情,瞭解糾紛產生的來龍去脈,便於庭審的駕馭;二是熟悉相關證據和事實,初步審查考量其證明力,便於庭審中能夠有目的的調查和確認。還可根據證據的數量確定是否進行庭前證據交換,將雙方當事人均予以確認的證據記錄在案,可提高庭審效率和效果。三是熟悉可能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做到庭審時心中有數。根據集體閱卷和案件的性質,及時熟悉相關適用的法律法規,為順利庭審打下基礎。所謂“一確定”,即在熟悉案情的基礎上,初步確定爭議焦點或需要查明的重要問題,制定詳細的審理計劃,預測庭審中可能發生和出現的問題,對可能出現的反請求、抗辯、管轄異議等有一點應對準備。擬定庭審提綱,為庭審中準確確定爭議焦點打好基礎。

3、按程式要求及時確定開庭時間。注意發現庭前調解的可能性因素,雙方同意調解的及時調解結案,將調解貫穿於仲裁程式的始終。

第二,全面駕馭庭審。

一是認真細緻地開展庭審調查。在庭審過程中有的放矢地發問,根據當事人各方的陳述迅速而準確地概括出爭議的焦點,合法而嫻熟地駕馭庭審活動,避免離開爭議焦點的東拉西扯,保證庭審的順利進行。同時為裁決書的製作打下堅實的基礎。

二是要充分體現仲裁的價值觀念,平等地對待當事人雙方。說話的語氣語調、用詞譴句應保持中性,對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能有情緒化的語言,包括肢體語言。特別是對選擇自己做仲裁員的當事人,庭審詢問時要把握語言分寸,切不可在庭下與其單獨交談,避免誤會。倡導“親和仲裁”,樹立“讓當事人雙方都滿意”的仲裁工作理念。

三是注意引導當事人在有限的時間內陳清事實和理由,始終把握良好的陳述氣氛,避免吵架式的辯論。不武斷地截住當事人說話,對當事人冗長的且與案件無關的陳述與議論,委婉地以提問的方式引導其走向正題。對當事人之間細枝末節的爭論,可以用輕鬆善意的幽默緩和氣氛,把當事人的注意力吸引到重要的問題上來,牢牢把握庭審主動權。

四是充分保障當事人的仲裁權利,給當事人充分的發言時間。在仲裁案件時,切實保證雙方當事人在程式上的權利,耐心聽取雙方當事人的請求、答辯和辯論意見,使得當事人儘量圍繞自己的主張舉證、質證,有利於查清案件事實。

五是在庭審中切忌與當事人爭執。在案件仲裁過程中,不與雙方當事人發生爭論。在庭審中不要表露對案件的看法,不對案件枉加評論,不隨便發表自己的意見。

六是準確歸納焦點和需調查的問題,把握庭審方向,確保庭審不偏離爭議焦點和調查重點。

七是注意提醒當事人要調整語速,與祕書的打字速度相適應,避免遺漏、記錯需記錄的內容。

在仲裁的任何程式中儘量做到體現仲裁員個人的話語魅力。仲裁員的裁斷權是雙方當事人授予的,仲裁員對此應當十分珍惜並對當事人的信任心存感激。在加強業務能力提高的同時,注意加強個人修養,豐富辦案語言藝術,體現個人魅力。生、冷、硬的糾問式語調和語氣不應出現在仲裁程式中,商討式、調和式、溝通式的語言,應當成為仲裁程式中主體用語,形成一種讓當事人能夠接受和喜歡接受的語言風格,為糾紛的順利解決打好基礎。

3、耐心做好案件調解工作。調解可以及時處理仲裁案件,化解雙方當事人的糾紛,將調解工作貫穿於案件仲裁的全過程。在仲裁程式的各個階段,都應當以溝通的方式讓當事人感到仲裁庭所處的居間調停的地位,讓當事人感到仲裁庭是在為雙方當事人的利益著想,從而取得當事人對仲裁庭的信任。在此基礎上,把仲裁的優勢通過親切友好的語言和行動傳達給當事人,使調解結案成為可能。在查明事實、明確雙方責任的基礎上,深入細緻地做當事人的調解工作,告訴他們既然雙方發生了糾紛,就要妥善處理,任何激化矛盾的言語和行為都無濟於事。耐心說服雙方當事人互諒互讓,告誡他們進一步兩敗俱傷,退一步海闊天空。

4、及時公平公正地裁決案件。為了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於調解不成的仲裁案件,要及時作出公平公正的裁決。幾年來,不管是當事人選定,還是仲裁委主任指定,我作為案件仲裁員,始終牢記自己是公正的第三方,對案件進行秉公裁決,作出的各類案件的仲裁裁決基本得到自動履行,說明裁決結果得到了雙方當事人的認可,我也以案件質量和公平公正的態度贏得了當事人的尊重。

5、庭審完畢,及時按照評議要求進行評議。由於仲裁庭是一個臨時工作組,每個成員的本職工作直接影響到案件的審理和處理,仲裁員之間由於經歷不同、職業不同、看問題角度方法不同,對案件的事實認定、證據判斷、法律理解上也會出現不同,這是正常現象。因此,要注意維護仲裁庭的團隊精神,樹立大局意識和整體觀念,互相尊重,謙虛相行,相互分工,默契配合。首席仲裁員應該允許各仲裁員依公正中立的立場發表意見進行探討、爭論,互相之間要尊重,要以建設性的態度、合作精神辦案,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最後形成一致意見。如遇難以裁決的複雜疑難案件,可由仲裁庭報批後提交專家委員會諮詢論證。

評議意見形成後要及時草擬文書。承辦案件審理完畢,合議庭的意見或獨任仲裁員的意見一經作出,仲裁員就應當趁熱打鐵,及時地製作裁決文書交領導稽核,不能借口忙而一拖再拖,也不能等到審限到期再匆忙草擬。及時地草擬文書大有裨益。一是可以保證文書質量。庭審合議完畢,思路比較清晰,“鍋子正熱”,草擬文書有水到渠成的感覺,製作的東西往往邏輯嚴密,說理性強,質量較高。而“拖一段時間再說”,往往需要重新清理思路,回憶庭審的有關細節,所以草擬出的東西相對顯得凌亂,費時費力,效果欠佳。二是能爭取時間,避免超出審限。文書草擬完畢,呈送審查簽發稽核修改定稿,這都需要時間。如果你草擬的文書過晚,審批簽發領導一時抽不出時間稽核修改,就有可能因此超出法定審理期限。這在程式上是違法的。

6、仲裁文書應當體現仲裁的特點。民商事仲裁是一項全面尊重當事人私權自治的法律制度,充分體現了“商人、商人,就是商量著做人”的民商事交往宗旨,因此,仲裁的全過程都應更多地顯現人性化的東西。仲裁文書伴隨著案件受理、審理、裁斷、執行的整個過程,能夠比較集中地反映出仲裁的優勢和特點。表達方式應該更禮貌客氣一些,讓人感到既理性又有人情味。裁決書在案情介紹方面可以從簡,仲裁庭所做的工作、仲裁庭對案件的認識、每個仲裁員的意見、裁決結果所依據的道理、交易習慣、法律法規等應該詳細表述,多一些分析解釋的內容,力爭使“敗訴”的當事人也能明白事實和原因,心悅誠服地接受和履行裁決結果。

二、恪遵仲裁員職業操守,公平、廉潔地審理案件

公平是包括仲裁在內解決爭議方式均應遵循和追求的價值目標,也是當事人尋求解決爭議時最主要的心理期待。仲裁員作為裁判者,必須要強調公心,不謀私利,決不以犧牲法律的公正、仲裁員的名譽、仲裁機構的信譽和當事人的利益來換取人際關係和物質利益。特別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堅持中立,不要做當事人的“代理人”。仲裁員在執行職務時,無論是當事人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還是一方選定,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並始終牢牢把握住一個基本的立場:中立與獨立,決不做當事人的“代理人”。所謂做當事人的“代理人”,是指仲裁員故意放棄或者無意中沒有堅持中立立場,說話做事偏向一方當事人。這種情況在仲裁實踐中大多是過失充當“代理人”,即一些仲裁員,他們不是為撈取什麼好處,而是因為片面地理解當事人對自己的選定,“過失”地偏向甚至偏袒一方當事人。他們錯誤地認為當事人選我就是要得到我的幫忙,我應該“該出手時就出手”;還有的認為,對方當事人選定的仲裁員肯定幫著對方,我如果不向著我這方當事人,是很沒面子的事,於是便好心辦壞事,當起了“代理人”。過失充當“代理人”可能出現以下問題:一是容易犯下私自會見當事人或代理人的錯誤,把當事人(包括代理人)的約見當成是對自己的尊重,盛情難卻之下便如約相見,地點不慎的話還很可能同時犯了吃請受禮的錯誤;二是在設防不夠的情況下把案情和自己對本案的看法和盤托出,熱情一點的還可能為當事人“出謀劃策”;三是在庭審中讓“本方”當事人多說,同時壓制對方當事人,還可能不時給“本方”當事人提個醒,使其“免入歧途”;四是在合議的時候為“本方”當事人據“情”力爭,不滿足“本方”當事人的要求就拒絕合議、拒絕簽字;五是在“本方”當事人的仲裁請求沒有滿足或沒有完全滿足的情況下,出於“沒幫上忙”的內疚心理,幫著當事人撤銷或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又犯了一個重大錯誤。犯上述錯誤的仲裁員,大多可能是礙於情面。但是,為面子所困,可就壞了名聲。對仲裁員來說,名聲的清白是很有用的,它不僅能給你帶來榮譽,還能讓你免受你本來就不該受到的處罰。

(二)應當充分體現公平合理。仲裁的最終目標是在溫和友好的氣氛中協商解決當事人的利益紛爭,既省事、省氣,又省時、省錢。我們應當明白,民商事糾紛的發生絕大多數是偶然的,是雙方當事人不願意發生的,不能要求當事人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就把將來進入仲裁的情況想象得那麼清楚明瞭,即使當事人在證據、事實等方面不能提供完整、有力的文字,但只要合乎邏輯、公平合理、不違反法律,也是可以在裁決中彌補無過錯的實際損失,儘量減少用“證據不足”、“沒有法律依據”等簡單理由駁斥當事人。訴訟中硬碰硬的對抗,不適用於仲裁。只要真正替當事人著想,耐心向當事人說明情況,相信當事人即使沒有完全滿足初衷,也會接受仲裁庭的意見。

(三)“關係案”的處理。仲裁案涉及到雙方當事人的經濟利益,為獲取較大利益,當事人會利用各種各樣的人際關係干涉仲裁案件,“碰到案子找關係、有理無理求關照”的情況普遍存在。因此我們仲裁員要做到向理不向人、關係服從規定,以事實和法律定案。

(四)保密問題。仲裁員應當嚴格保守仲裁祕密,不得對外界透露案情、審理過程、案件涉及的商業祕密等,不得向當事人透露本人對案件的看法和仲裁庭合議的情況。否則就會失掉了仲裁員基本的職業道德和操守。

(五)不要吃請收禮。我國《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都明確規定,仲裁員接受當事人、代理人請客送禮的,將導致仲裁員必須迴避、仲裁委員會將其除名、所作出的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等不良法律後果。因此,仲裁員應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仲裁員守則的有關規定。

三、恪遵仲裁員職業操守,審慎地審理案件

(一)樹立和強化仲裁服務意識。關注當事人,首先要把當事人當作服務物件來看待和對待,在遵守法律法規、廉潔制度、辦案程式和仲裁員守則的前提下,真正為當事人提供熱情周到的.仲裁法律服務。這就要求仲裁員做到熱情服務、公平裁決,真正體現圓桌會議解決紛爭的效果。

(二)遵守開庭時間。仲裁員應當按時參加庭審,按時參加合議、現場調查及其他工作,無正當理由不得缺席、遲到、早退。但從實際情況看,仲裁員不按時參加合議、拒絕參加調查、庭審遲到、中途隨意進出仲裁庭甚至缺席現象也是存在的。這些情況有三大危害。首先,不守時是對當事人的不尊重,損害了當事人的利益。其次,不守時是對當事人的不公平。申請人遲到或者缺席,我們可以動用權力,視其撤回申請,使其喪失挽回利益的權利;被申請人不按時到庭,我們同樣可以依權缺席裁決,使其喪失辯解和反請求的權利。雖然仲裁以仲裁員為中心,但遵守庭審規定、守法守時是對仲裁員和當事人的共同規定,仲裁員理應率先垂範。第三,仲裁員不守時直接影響仲裁的形象和法律的尊嚴。連自己確定的時間都不遵守,能否依法辦案嗎?仲裁員一定要守時,這既是辦案的需要,也是人格的要求。

(三)隨時履行風險告知義務。仲裁工作的最終目標是為雙方當事人提供優質服務,讓當事人雙方都滿意。仲裁員應該設身處地地為當事人著想,想方設法減少當事人的損失,風險告知是非常必要的。仲裁員在案件辦理的各個階段,對當事人變更請求、反請求、申請鑑定、評估、審計以及數額問題,應當及時告知他們可能發生的種種後果,使當事人明白其風險,以權衡利弊,確定自己的行動。決不能為了高收費而暗示、慫恿當事人無故增加申請數額。對涉及當事人承擔的處理費的使用以及鑑定、評估、審計等活動要合理安排,以避免浪費,減輕當事人的負擔。四是自我宣傳要適當。我們不反對仲裁員在政務、商務以及其他社會活動中公開自己的仲裁員身份,但自我宣傳應當堅持真實、合法、嚴謹、適度,不能有誇大、虛假、誤導甚至欺騙的內容,不得明示或暗示自己與仲裁機構、司法機關、黨政領導及其他與仲裁有關的組織和個人的特殊關係,尤其是自己在仲裁機構的特殊地位、影響和作用。不得以比較的方式貶低其他仲裁員和仲裁機構。

(四)關注當事人。許多仲裁案件的當事人在簽訂仲裁條款的時候對仲裁併不知曉,更談不上了解。在發生糾紛後,往往是受律師或法院的指點才來到仲裁機構。對這些當事人來說,仲裁機構、仲裁員乃至仲裁的一切都是新鮮的。要使仲裁為當事人所瞭解、接受和歡迎,讓每一個當事人成為仲裁製度的正面宣傳員,我們仲裁員必須做到關注當事人。因為當事人是仲裁之樹常青的土壤,沒有當事人也就沒有仲裁,仲裁當事人越來越少,仲裁之樹就會慢慢乾枯、死去。所有當事人都有爭取最大利益、避免最小損失的初始仲裁意願,對此,我們應該瞭解和諒解。不少當事人沒有法律知識和出庭經驗,情緒激動甚至惡語相向時有發生。仲裁員應當學習和掌握做思想工作的本領與技巧,多做“滅火器”和“減壓閥”,多做安心工作,切忌簡單、沉默,放任雙方當事人脣槍舌劍。可親才可信,仲裁員在當事人心目中樹立起良好的可信形象,他們會心悅誠服地聽從你的勸解,案件的順利解決也就有了基礎。

(五)適當的語言儀表。言談舉止、儀表風範是一個人內在素質的外在表現。當事人對仲裁的感知,往往是從對仲裁員的第一印象開始的,能否信任仲裁,接受仲裁製度,也往往取決於能不能從仲裁員身上獲得信任感。仲裁員要避免在庭審前後和庭審過程中說話過於隨意、過於情緒化的現象,從而避免降低仲裁的社會公信力。如不自覺地把自己不愉快的情緒流露出來,不耐煩地打斷當事人的陳述,或者自以為是地替當事人下結論,增加當事人的心理壓力等。在庭審中對熟識的代理人要按照庭審中的規範稱呼,不給對方當事人以“關係戶”的印象;不要在庭審間隙或庭審後,與一方當事人或代理人“竊竊私語”,使對方當事人疑竇叢生。從仲裁員的穿著來看,如果沒有統一服裝的話,建議著正裝。

(六)杜絕草率辦案。仲裁員肩上所擔負的是裁斷市場經濟主體經濟利益的神聖職責,公平和正義、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很可能因為我們的一紙裁決而維護或改變,所以應該認認真真、小心翼翼地把案件辦好,決不能草率辦案,走完程式就算完成任務。我們知道,“無論做什麼事,你的態度決定你的高度。”如果仲裁員以漫不經心的草率態度辦案,不僅不能展現仲裁優勢,反而隨時都可能出現差錯。如有的仲裁員自恃專業很熟,把自己的行政領導身份帶進仲裁庭,不耐煩地打斷當事人的當庭陳述,武斷地剝奪了當事人發表意見的權利。有人說:喜歡工作是喜歡自己的一種方式,如果一個人輕視他的工作,而且做得很粗陋,那麼他決不會尊重自己,因為一個人所做的工作就是他人生的部分表現。這話對指導仲裁員辦案是很有意義的。

(七)避免“傳統訴訟式”辦案。仲裁和訴訟都是解決民商事糾紛的重要途徑,那為什麼要在幾千年的訴訟制度之外又產生並迅速發展出仲裁製度呢?就是因為仲裁有許許多多不同於訴訟的優點,它的協調、和解以及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特點在解決民商事糾紛中有廣大的市場需求。仲裁員應該按照仲裁的規矩來從事仲裁,儘量避免傳統的訴訟色彩。有的仲裁員誤認為審理案件就該“嚴肅陰森”、“高人一等”,對當事人態度冷峻,言語生冷;有的不懂得仲裁的“柔性機制”,過於刻板仔細,過分強調法律依據和法律條文,體現不出仲裁獨特的公平合理原則。這些都是仲裁員應當避免的。

(八)不超審限辦案。快捷是仲裁的重要優勢,是我們應該始終守住的“金礦”。市場瞬息萬變,當事人選擇仲裁的最大願望就是在一個合理的程式中以最短的時間得到公正的結果。而為數不少的仲裁員卻沒有用好快捷的優勢,缺乏起碼的責任感和效率觀念,無緣無故地拖延辦案時間,使有些案件在組庭後五、六個月不能審結,個別的甚至拖上一、兩年,嚴重違反仲裁規範,觸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總而言之,仲裁員的一言一行,都應體現出完善的人格魅力和特殊的職業教養。一名好的仲裁員,一名嚴守仲裁員職業操守的仲裁員,他應該兼有優秀法官、優秀公證員、優秀律師所具有的優良素質:1、具有正義感、責任感、良心感和榮譽感;2、具有健康的人格和溫和的性情;3、機智、果敢、幽默,見微知著、觸類旁通;4、誠信執著且不無細膩,虛懷若谷又持有定見,謹言慎行而剛毅善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