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仲裁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並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仲裁異於 訴訟和審判,仲裁需要雙方自願,也異於強制調解,是一種特殊調解。
仲裁
一、仲裁及仲裁機構的管轄權
1、仲裁又稱公斷,是指由獨立的第三方居中裁斷當事人糾紛的行為
2、仲裁機構是民間機構,不同於人民法院,對於民事主體糾紛的受理許可權並不是直接來自於法律的規定,而是來自於爭議當事方的授權。
二、仲裁庭的組成
一般由三人組成,在獨任仲裁的情況下由1人組成
三、仲裁裁決的效力
仲裁裁決一經做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單元 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的執行
一、執行期限
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1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6個月。
二、執行擔保與和解
三、執行終結
是指正在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不再執行的行為。
第六單元 公證
一、公證的定義:
是國家的.一項法律制度,是指由國家專門設立的公證機構,根據法律的規定和當事人的申請,按照法定程式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件、文書的真實性與合法性,以及其他與公證有關的法律事務的非訴訟活動。
二、公證的分類
1、按照其使用地域不同劃分,分為國內公證與涉外公證
2、按照公證物件的性質不同劃分,分為證明法律行為、證明有法律意義的文書、證明法律事件、證明非爭議性的權利和事實、強制執行證明
三、公證的效力
是由公證書在法律上的地位體現出來的。
四、公證機構
是國家專門設立的、依法行使國家公證職權、代表國家辦理公證事務、進行公證證明活動的司法證明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