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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理財》涉及的相關法律知識點梳理

銀行從業 閱讀(4.17K)

好的知識架構會讓你的複習更加全面系統化地進行,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個人理財》中涉及的相關法律知識點梳理,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個人理財》涉及的相關法律知識點梳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一)基本內容

《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調整範圍只限於證券投資基金,除此之外的政府建設基金、社會公益基金和保險基金等均不屬於該法的調整物件。

(二)和個人理財業務相關的重要法條

第二十六條申請取得基金託管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一)淨資產和資本充足率符合有關規定;

(二)設有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

(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的條件;

(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託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基金託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二)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三)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定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四)儲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五)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資訊披露事項;

(七)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

(八)複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九)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十)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十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保險法》的調整物件是保險組織和保險行為,其範圍涵蓋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的保險活動。

作為商業銀行個人理財從業人員,對於《保險法》的瞭解主要在於“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部分,避免在代理保險業務中出現違法現象。

(一)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的定義

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並在保險人授權的範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保險經紀人是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依法收取佣金的單位。

(二)<保險法>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二十七條保險人委託保險代理人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應當與保險代理人簽訂委託代理協議,依法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及其他代理事項。

第一百二十八條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人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人承擔責任。

保險代理人為保險人代為辦理保險業務,有超越代理許可權行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並已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應當承擔保險責任;但是保險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權的保險代理人的責任。

第一百二十九條個人保險代理人在代為辦理人壽保險業務時,不得同時接受兩個以上保險人的委託。

第一百三十條因保險經紀人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的過錯,給投保人、被保險人造成損失的,由保險經紀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三十一條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承諾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予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三)代理人、經紀人的執業許可

《保險法》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三十二條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應當具備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並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者經紀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

第一百三十三條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應當有自己的經營場所,設立專門賬簿記載保險代理業務或者經紀業務的收支情況,並接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

第一百三十四條保險代理手續費和經紀人佣金,只限於向具有合法資格的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