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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法律行為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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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法律行為的形式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於《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六章26講法律行為的分類、形式、成立和生肖、效力樣態、附款

 【知識點】法律行為的形式

《民法總則》第135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特定形式的,應當採用特定形式。

1、明示形式

(1)口頭形式

以談話的形式進行的意思表示,包括當面交談、電話交談、託人帶口信等。

(2)書面形式

①一般書面形式:如合同書、信件以及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②特殊書面形式:如公證、鑑證、稽核登記等。

 2、默示形式

(1)推定的默示

推定的默示(也稱“意思實現”),指行為人通過有目的、有意義的積極行為將其內在的意思表現於外部,使他人可以根據常識、交易習慣或相互間的默契,推知行為人已作某種意思表示,從而使法律行為成立。如將汽車停入收費停車場。

(2)特定沉默

特定沉默,是單純的不作為卻依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被賦予一定意思表示的默示行為,包括約定沉默和法定沉默。

《民法總則》第140條: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