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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加處罰款或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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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加處罰款或滯納金

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掌握)

1.加處罰款或滯納金(執行罰)

(1)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相關連結1】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相關連結2】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

(2)告知義務

①明確標準

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

②及時告知

行政機關無論加處罰款還是滯納金,都應及時向當事人告知,因故意不告知、追求罰款與滯納金收益,而使當事人遭受不合理損失的,應以程式違法為由認定無效。

(3)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

2.行政機關依法實施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超過30日,經催告當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強制執行;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經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已經採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機關,可以將查封、扣押的財物依法拍賣抵繳罰款。

4.劃撥存款、匯款

(1)劃撥存款、匯款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決定,並書面通知金融機構

(2)金融機構接到行政機關依法作出劃撥存款、匯款的決定後,應當立即劃撥;法律規定以外的行政機關或者組織要求劃撥當事人存款、匯款的,金融機構應當拒絕。

5.劃撥的存款、匯款以及拍賣和依法處理所得的款項應當上繳國庫或者劃入財政專戶;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代履行(瞭解)

1.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其後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汙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行政機關可以代履行,或者委託沒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代履行。

2.代履行實施的一般要求

(1)代履行前送達決定書;

(2)代履行3日前,催告當事人履行,當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立即實施代履行】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場所的遺灑物、障礙物或者汙染物,當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機關可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事後立即通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處理。

(3)代履行時,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派員到場監督;

(4)代履行完畢,行政機關到場監督的工作人員、代履行人和當事人或者見證人應當在執行文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5)代履行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6)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脅迫及其他非法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