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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從業《個人理財》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涉及法規考點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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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涉及法規是銀行從業資格考試《個人理財》科目必考內容之一。為了幫助大家更好地複習相關知識,今天本站小編就整理了《個人理財》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涉及法規考點解讀內容,歡迎學習!

銀行從業《個人理財》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涉及法規考點解讀
  考點: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涉及的重要法律法規

2011年8月28 日,中國銀監會正式釋出《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於2012年1月1日起實施。

  1.理財產品宣傳管理及相關要求

宣傳銷售文字應當真實、準確、清晰,不得誤導客戶或誇大宣傳。

(1)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字不得有下列情形:

①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②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③誇大或者片面宣傳理財產品,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與產品風險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

④登載單位或者個人的推薦性文字:

⑤在未提供客觀證據的情況下.使用“業績優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價值”“首隻”“最大”“最好”“最強”“唯一”等誇大過往業績的表述。

(2)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字只能登載商業銀行開發設計的該款理財產品或風險等級和結構相同的同類理財產品過往平均業績及最好、最差業績。同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①引用的統計資料、圖表和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全面,並註明來源,不得引用未經核實的資料:

②真實、準確、合理地表述理財產品業績和商業銀行管理水平:

③在宣傳銷售文字中應當明確提示.產品過往業績不代表其未來表現.不構成新發理財產品業績表現的保證。如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字中使用模擬資料的.必須註明模擬資料。

(3)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字提及第三方專業機構評價結果的.應當列明第三方專業評價機構名稱及刊登或釋出評價的渠道與日期。

(4)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字中出現表達收益率或收益區間字樣的..應當在銷售檔案中提供科學、合理的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以醒目文字提醒客戶,“測算收益不等於實際收益.投資須謹慎”。如不能提供科學、合理的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則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字中不得出現產品收益率或收益區間等類似表述。

(5)理財產品宣傳材料應當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戶,“理財非存款、產品有風險、投資須謹慎”。

(6)商業銀行不得通過電視、電臺渠道對具體理財產品進行宣傳;通過電話、傳真、簡訊、郵件等方式開展理財產品宣傳時.如客戶明確表示不同意.商業銀行不得再通過此種方式向客戶開展理財產品宣傳。

  2.理財產品風險匹配原則及相關要求

(1)理財產品風險評級結果應當以風險等級體現.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個等級.並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分。

(2)商業銀行應當對客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確定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級.並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分.

(3)風險評級為一級和二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5萬元人民幣:風險評級為三級和四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10萬元人民幣:風險評級為五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20萬元人民幣。

(4)商業銀行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地採用當面或網上銀行方式對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持續評估。超過一年未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或發生可能影響自身風險承受能力情況的客戶。

再次購買理財產品時,應當在商業銀行網點或其網上銀行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評估,評估結果應當由客戶簽名確認;未進行評估,商業銀行不得再次向其銷售理財產品。

  3.理財產品銷售行為規範及相關要求

(1)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或相關產品中高於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應是對客戶有附加條件的保證收益。附加條件包括:理財計劃期限調整:幣種轉換:最終支付貨幣和工具的選擇權利等。

(2)商業銀行不得將存款單獨作為理財產品銷售.不得將理財產品與存款進行強制性搭配銷售。商業銀行不得將理財產品作為存款進行宣傳銷售.不得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變相高息攬儲。

(3)理財產品銷售不得有下列情形:

①通過銷售或購買理財產品方式調節監管指標.進行監管套利:

②將理財產品與其他產品進行捆綁銷售:

③採取抽獎、回扣或者贈送實物等方式銷售理財產品:

④通過理財產品進行利益輸送;

⑤挪用客戶認購、申購、贖回資金;

⑥銷售人員代替客戶簽署檔案;

⑦中國銀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4.法律責任

商業銀行開展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除按照《辦法》第74條規定採取相關監管措施外,還可以並處二十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1)違規開展理財產品銷售造成客戶或銀行重大經濟損失的;

(2)洩露或不當使用客戶個人資料和交易記錄造成嚴重後果的;

(3)挪用客戶資產的;

(4)利用理財業務從事洗錢、逃稅等違法犯罪活動的;

(5)其他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