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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物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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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師考試中部分考生認為《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較難,知識點較多,難於理解。小編特此為您奉上《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物權的效力,一起來複習下吧:

《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物權的效力

  【內容導航】

1.物權的支配力

2.物權的優先力

3.物權的妨害排除力(物上請求權)

4.物權的追及效力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於《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七章29講

 【知識點】物權的效力

  1.物權的支配力

自物權有完全的支配力;他物權具有不完全的支配力。

 2.物權的優先力

在同一標的物上,物權與一般債權同時存在的,物權的效力強於債權。物權優先力的表現:

(1)物權破除債權;

(2)優先受償權;

(3)優先購買權。

3.物權的妨害排除力(物上請求權)

物上請求權包括停止侵害請求權、排除妨礙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恢復原狀請求權、返還原物請求權等。

4.物權的追及效力

(1)物權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權一經成立,其標的`物無論輾轉落入何人之手,物權人皆可追及物的所在,並對物予以支配的效力。如甲的手機丟失,乙拾得後贈送給丙,甲即有權請求丙返還手機。

(2)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皆具有追及效力。但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法律對物權追及效力規定了適度限制,如第三人的善意取得可以阻斷物權的追及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