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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土地代理人《相關法律》知識點:物權的概念和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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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一詞最早起源於羅馬法,1900年《德國民法典》第一次在法律上正式使用此術語。現在,多數國家的民法典都規定了物權制度,物權法已成為各國民法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小編下面為大家整理了關於物權的概念和特徵的知識點,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2017土地代理人《相關法律》知識點:物權的概念和特徵

  一、物權的概念

物權,是權利主體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享受其權益並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權利。

物權作為一個法律範疇,是由法律確認的民事主體對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性權利。例如,所有人對其財產享有支配權利。物權這一概念包括了以下幾方面的涵義:

(一)物權是法定的,民事主體應當依法行使

物權法定主義是物權法的基本原則之一,物權的種類、內容、效力、行使方式等均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不允許當事人任意創設或以協商的方式隨意加以改變。

(二)物權是以物為權利客體的民事權利

作為物權客體的“物”,是指有體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物權雖是以物為權利的客體,但不能把物權僅僅視為人對物的權利,與其他人無關。物權作為一種絕對權,其義務主體通常是權利主體之外的所有不特定的人。

(三)物權是直接支配標的物並享受其利益的權利

所謂直接支配,是指權利主體得依自己的意思徑行對標的物加以使用、收益、處分。這就是說,權利人無須藉助於他人的行為,就能夠行使自己的物權。權利人既可以依據自己的意志直接依法佔有、使用其物,也可以採取其他的支配方式。同時,物權人對物獨立進行支配完全依自己的意志,無須得到他人的同意。所有人使用其財產,並在其財產之上獲取收益,不需要藉助於任何人的行為便可以實現。

(四)物權人有權排除他人對其享有物權和行使物權的干涉

物權具有不容他人侵犯的性質,這種屬性也被稱為物權的排他性效力。物權的支配性和排他性源自物的權利歸屬,即法律確認某物歸某人所有,使其對物的利益享有獨佔的支配並排他的權利。

  二、物權的法律特徵

物權和債權構成了市場經濟社會的最基本的財產權利。物權是和債權相對應的一種民事權利,民法關於物權和債權的規定構成了商品經濟執行的基本規則。物權作為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和債權相比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徵,主要具體表現在:

(一)物權是絕對權

物權的義務主體是權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絕對權是與相對權相對的概念,它是指權利的主體特定,而義務主體為權利人以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的權利。作為絕對權和“對世權”,物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其他任何人都負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權利人所享有的物權的義務。而債權就不同,它只是發生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關係,債權的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都是特定的。債權人的請求權只對特定的債務人發生效力,因此債權是相對權,也是“對人權”。例如某甲對其房屋享有所有權,則除甲之外的所有人都必須尊重甲的所有權,不得非法侵害甲對其房屋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二)物權屬於支配權

物權的權利人不必依賴他人的幫助就能行使其權利,從而實現自己的利益。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自由地根據自己的意志行使自已的權利,無需他人給予協助,更不須徵得他人的同意。而債權則與物權相反,債權人一般不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請求債務人依照債的規定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所以債權必須有相對的義務人給予協助方可順利實現。

(三)物權是法定的,物權的設定採用法定主義

物權的種類和基本內容由法律規定,不允許當事人自由創設物權種類。而且物權設定時必須公示,動產所有權以動產的佔有為權利象徵。動產質權、留置權亦以佔有為權利象徵,不動產則以登記為權利象徵,而債權只是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它並不具有公示性,設立債權亦不需要公示。另外,債權特別是合同債權,主要由當事人自由確定。當事人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公共道德,則可以根據其意思設定債權,還可依法自己決定債的內容和具體形式。